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和鼓励我区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稳增促调,根据《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办〔2016〕60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技改〔2016〕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9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北仑区关于宁波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工业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日
北仑区关于宁波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工业投资奖励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等系列文件精神,更好地运用市级财政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稳增促调,根据《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办〔2016〕60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技改〔2016〕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9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宁波市市级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工业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下达的用于支持推进建设“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扶持工业企业开展符合宁波市技术改造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重点骨干(高成长)企业技改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首台(套)研制、发展宁波市“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重点产业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等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及由市级下达(或转拨)的各类与工业投资相关的奖励资金。
二、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
1.项目条件。由列入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名单并通过年度考核的高成长企业实施、并列入宁波市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2.补助标准。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不超过6%、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具体以市级实际下达资金为限)。其中,生产性设备要求单台价格在3万以上(含3万);技术投入含支付给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科研院所的与项目有关的方案设计、咨询费用等。
(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
1.项目条件。列入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计划的项目;或通过区域申报、竞争性评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2.补助标准。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按项目的实际设备(软件)和研发技术投入额,予以不超过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具体以市级实际下达资金为限)。补助资金拨付到试点应用企业。
(三)工业投资奖励
1.资金来源。北仑区在全省或全市工业投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等考核评价中,获得上级下发的各类奖励资金。
2.奖励对象。通过综合评价选出的,在北仑区范围内合法注册、诚信经营、纳入到工业企业“体检”系统并在获奖年度进行投资的规上工业企业。
3.评选办法。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量分析、综合评价”的原则,结合稳增促调、投资促进、转型升级等区重点工作需要,通过综合打分评选确定奖励对象。评选中可对企业进行分组以增强评选的合理性和可比性,定量分析根据相关企业的产值规模、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打分。对当年工业投资总额排名前三位的企业、以及所有参评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开发、项目研发、社会贡献等方面获得的国家、省、市荣誉,分别予以一定加分。对存在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获奖资格。
4.名单确定。奖励对象名单由区经信局根据综合评价办法初评,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5.奖励标准。以上级下达的奖励资金总额为限,按照获奖单位总数平均分配奖励资金。
(四)其他专项资金补助
对市经信委每年以文件形式明确的其他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根据市经信委具体文件要求执行。
对区经信局根据市经信委确定的重点工作,通过竞争法争取的其他专项资金,根据具体方案规定执行。
三、扶持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一)各专项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由市经信委或区经信局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确定。
(二)宁波市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宁波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试点等市级项目,由市经信委确定项目并下达计划。
(三)区域申报、竞争性评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确定的年度重点推进工作,结合本地特点,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申报程序和要求,确定项目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共同做好项目验收、财务核查、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发文确定的补助金额拨付补助资金。如市级部门要求区级部门负责竣工验收、财务核查等工作的,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在确认项目竣工和实际投资明细清单后,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项目进行财务核查,根据财务核查审定的补助投资金额及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提出的目标、环境治理不能达到“三同时”或其他原因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企业上报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的,由区经信局及时报请市经信委研究处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或由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积极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区经信局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用于支持范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
(四)加强绩效评价。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按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科
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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