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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建委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编辑 鲁艇 发布于 2016/9/20 16:44:00 点击量: 339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各项规定。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暂按两年执行。


  二、规范降低或缓缴的审批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及各地房委办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也未办理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按有关规定督促其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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