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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北仑区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仑区商务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9/28 11:19:00 点击量: 792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精神,经审议通过《北仑区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7日


北仑区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仑区月光经济发展,根据《北仑区发展月光经济实施意见》(仑政〔2014〕76号)、《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管理。区商务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关于特色夜市街区创建的扶持


(一)列入区、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计划的,经评审验收合格,且投资额(除征地拆迁及房屋建设之外的费用,以下类同)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二)经商务部门推荐,被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评为全国知名夜市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关于重点活动和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扶持


经区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区级重点活动和特色夜市街区月光经济优质品牌活动的,且投资额20万元以上,结合活动档次、场次、人气等情况,按照投资额10%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宁波市级以上重点活动和夜市街区品牌的活动,再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对北仑区月光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区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根据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政策兑现


第七条  区商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局申报,区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单位(企业)创建夜市街区或品牌活动的资金投入、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审核结果,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局确定扶持单位(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若政策兑现超过年初预算的,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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