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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宁波市装备制造业 重点领域首台(套)(第二批)产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9/28 16:30:00 点击量: 960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为加快发展我市装备制造业,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深度融合的装备类产品,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装备产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8号)精神和《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术〔2013〕218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度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第二批)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及范围


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成套装备或单台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类产品。


本次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范围为高端装备领域,具体包括:新能源汽车及轨道交通装备关键部件、海工装备及高端船舶装备关键部件、光伏及新能源装备、高效节能环保装备、航空航天装备、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医疗设备及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含智能化纺织印染装备、现代物流装备及其他行业专用智能化装备)、关键基础件(模具、精密传动件、液气密装置)。


二、申报要求


(一)产品研发制造单位应为在宁波市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信誉良好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产品应符合本《通知》“一、申报产品及范围”,且通过2015年至2016年度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投产鉴定。


(三)本次申报的首台(套)产品,其成套类产品售价应在20万元以上,部件类产品售价应在1万元以上。


(四)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已获首台(套)称号的系列产品或申报的产品在国内、省内及我市已有类似产品的,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二)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三)申请材料承诺书;


(四)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2015年至2016年度宁波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六)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上传封面与结论页);


(八)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扫描上传封面与结论页);


(九)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本年度或上年度的产品查新报告(扫描上传封面与结论页);申报国内首台(套)的产品需通过国际查新;申报省内首台(套)的产品需通过国内查新。


(十)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用户使用报告;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报表,只须扫描上传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十二)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校正教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十三)提供产品数码照片或产品样本。


以上材料全部通过网上系统申报(申请报告书大纲提交word文档,其它材料均为扫描件),详细信息查询和电子文档下载,可登陆首台(套)产品申报系统(网址:http://tysb.nbeic.gov.cn)。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1份全套纸质装订材料,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核汇总盖章后,上报宁波市经信委。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申报功能,同时不再受理纸质材料。


(三)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认真把好申报产品初选关和材料审核关。


联系人:市经信委技改处 梁斐,联系电话:89186406;


  网上申报流程技术咨询:徐浩,联系电话:87188718,13136348006。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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