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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技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9/28 16:53:00 点击量: 675


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甬高科〔2014〕70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第三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县金融上市办、县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1.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包括县级风险池和市级子风险池)基金的代偿以及县级风险池融资利息补助。


2.县级风险池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宁海县注册纳税的年收入在200万至1个亿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县级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在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县科技孵化器内小微企业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含))。关联企业贷款额度视同一户计算。贷款利率和期限:以一年期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利率为基准上浮20%。


3.市级子风险池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经宁波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注册时间在五年以内、且注册纳税在宁海县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对于注册时间不满3年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同期信贷总额的1/3)。但对于已纳入市级子风险池、属于转贷的科技信贷业务,企业注册时间可放宽至10年(至信贷申请日)。单家企业信贷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科技孵化器内小微企业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含))。关联企业贷款额度视同一户计算。贷款利率和期限:以一年期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利率为基准上浮30%。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县级风险池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县级风险池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1.基金代偿:县级风险池基金额度900万元。当县级风险池贷款出现风险需要用风险池基金代偿时,由县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三方按贷款本金40%、40%、20%比例进行代偿(其中,科技孵化器内微型企业代偿比例为50%、30%、20%)。政府部分单户最大代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科技孵化器内单户代偿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贷款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贴息额为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额的20%。实际发放贷款时合作银行只向企业收取基准利率部分利息,基准利率上浮20%部分利息,暂由合作银行垫付,县财政定期与合作银行结算。


(二)县级风险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县级风险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分别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分两次进行,程序如下:


1.基金代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融资合同要求提前清偿)时,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合作银行已经按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企业已经破产,可按上款规定期限提出风险池基金代偿申请,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县级风险池基金代偿申请报告;


(2)贷款和担保(保险)合同;


(3)纳入县级风险池基金管理企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4)企业逾期3期未付利息及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单据;


(5)合作银行出具的催讨贷款的通知;


(6)合作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文书或企业破产的法院判决文书。


合作银行在提出代偿申请后,应继续加大对欠贷企业的催讨力度,如取得追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应按三方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及时缴回财政专户。


2.贷款贴息:申请贴息补贴的,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贴息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


(2)贷款和担保(保险)合同;


(3)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4)利息支付凭证;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纳入县级风险池基金管理企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其中(4)~(5)仅限贷款企业提供。


第六条 市级子风险池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基金代偿


市级子风险池基金额度250万(第一期)。市级子风险池基金按照每季度末的不良贷款率情况实施分级代偿:即不良贷款率在1%(含)以下的,市级子风险池不予代偿;不良贷款率在1%-2%(含)之间,市级子风险池代偿70%的不良贷款金额;不良贷款率在2%-5%(含)之间,市级子风险池代偿90%的不良贷款金额;不良贷款率超出5%的,市级子风险池不予代偿。其中季末不良贷款率为:季末科技信贷不良贷款余额/季末科技信贷总余额。分级代偿金额由市科技局、县财政、杭州银行宁海支行按40%、40%、20%比例分担。


(二)市级子风险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市级子风险池的合作银行是杭州银行宁海支行。市级子风险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每季度进行一次。


市科技局审议批准启动市级子风险池代偿工作后,杭州银行宁海支行即可提出代偿申请,并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市科技局审议批准资金代偿的书面材料;


(2)市级子风险池基金代偿申请报告;


(3)贷款合同;


(4)企业科技信贷申请表;


(5)企业逾期未付利息及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单据;


(6)合作银行出具的催讨贷款的通知。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协商后,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将代偿资金划转至杭州银行宁海支行指定账户。


代偿完成后,杭州银行宁海支行应继续向企业追偿;对于收回的全部或部分逾期贷款,应按照实际代偿支付额度、按比例回注到市级子风险池各方专户,超出代偿部分归杭州银行宁海支行。


第七条 风险池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由县科技局统一受理,受理结束后,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县金融上市办报备后,在宁海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代偿或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县级风险池基金风险控制


(1)当合作银行出现信贷风险,代偿金额达到放贷总额的5%(含)以上,该合作银行暂停新客户受理;


(2)县级风险池出现风险,代偿金额达到县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出资额之和的50%(含)以上,应停止风险池合作协议业务。协议项下的存量业务应仍享受代偿、直至履行完毕,但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二)市级子风险池基金风险控制


当年度内县财政代偿金额达到市级子风险池现金出资额度的50%(含)时,应及时暂停子风险池运行;待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后,再协商确定恢复运行。


(三)企业信用风险控制


对申请风险池贷款的企业,出现信用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对纳入风险池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需要提供抵押物,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共同签字担保。


第九条 建立科技信贷业务季度报备制度。银行应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科技信贷业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做好台账。每季度后10日内,将已放贷企业、放贷额度、出险情况等动态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建立科技信贷退出机制。纳入风险池基金管理后,若该企业(关联企业视同一户计算)销售收入或纳税额连续两年负增长,则不再享受科技信贷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补助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奖励资格并停止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资格:


1.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14〕3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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