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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仑区经信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10/14 15:28:00 点击量: 1755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精神,宁波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北仑区财政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审议通过了《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1月16日

 

  北仑区(开发区)城区高端商务基地楼宇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动北仑楼宇经济发展,加快提升中心城区的建设水平和档次,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的城市功能,鼓励服务业企业向城区高端商务基地集聚,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文件和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的商务楼宇限于泰山路以南、宝山路以北、中河路以东、九峰北路以西的单幢办公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补助

  

  实际入驻本政策适用的商务楼宇办公的,给予其相应的补助。

  

  1.新注册的商贸企业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入驻年度起三年内,按销售收入2%以内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

  

  2.我区原有企业(集团)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部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并将其分布区外企业生产的产品经销售总部销售,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自入驻年度起三年内,按超过原有企业(集团)前三年平均销售收入部分的2%以内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原有企业(集团)当年新增的对地方财政贡献。

  

  3.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且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所涉资产实际增值额6%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其对区财政贡献。

  

  4.新注册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及其他中介服务业企业入驻楼宇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营业收入5%给予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其对区财政贡献。

  

  (二)租房补助

  

  对商贸及金融类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开发商自持的楼宇办公,且承诺入驻时间5年以上的,可不受当年其对财政贡献限制,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定租房补助。

  

  1.鼓励商贸企业和创投企业入驻。

  

  新入驻的商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担保机构,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00元、0.65元和0.35元的房租补助。

  

  2.鼓励高端服务业企业及其他中介服务业企业入驻。

  

  新入驻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及其他中介服务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经认定,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00元、0.65元和0.35元的房租补助。

  

  3.除上述类型的服务业企业外,大学生创业、信息软件、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企业入驻开发商自持的楼宇办公,按实际使用面积,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00元、0.65元和0.35元的房租补助。

  

  (三)发展特色楼宇奖励

  

  单栋楼宇内已入驻同类企业数(不低于20家)占总入驻企业家数1/2以上的,或同类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达到楼宇面积的2/3以上的,给予该单栋楼宇最高50万元内的奖励。

  

  三、资金申请程序和办法

  

  1.次年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书面申请表(见附件),附租赁合同、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税单、当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递交到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2.由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批准后兑现。

  

  四、附则

  

  1.享受本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申请时签订承诺书),否则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还。

  

  2.本政策所指的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包含休闲、娱乐、美容美发、住宿、餐饮、建筑、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等企业。

  

  3.企业年实缴税收及对区财政贡献是指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税合计额。

  

  4.企业当年享受的促进服务业扶持额度,根据不同类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比例;单家企业租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6.房租补助按实际入驻时间结算,租房合同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

  

  7.新注册企业指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企业,在国家政策不变情况下,本政策有效期内注册入驻的企业,可按本政策期限享受扶持;享受原楼宇经济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企业可按原政策期限继续享受。

  

  8.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9.本政策由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10.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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