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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10/24 10:09:00 点击量: 16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县直属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社发发展领域,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3年1月7日

  

宁海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我县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领域,使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更具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本级及上级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乡、街道)或县级直属主管部门为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县立项后,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计划额度的资金投入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上级农业科技补助资金和县财政年初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

 

第二章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项目资金补助的范围

  

  (一)农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各镇(乡、街道)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实情,有计划、有重点地选出对推动本地农业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农业良种繁育、栽培和养殖,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业环境保护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等;

  

  (四)涉及农村医疗卫生、教育、软课题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项目;

  

  (五)县农业科技示范村镇、示范基地项目;

  

  (六)县科技创新型企业、公益类民营研究机构等;

  

  (七)上级农业科技项目配套。

  

  第六条资金补助标准

  

  (一)科研攻关类(范围1、2、3),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一般项目6-8万元补助、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二)社会发展类(范围4),一般项目3-5万元补助;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三)科技示范类(范围5、6),示范村5万元奖补;科技创新型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补;示范基地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

  

  (四)上级项目(范围7)按批复文件规定给予补助和配套;

  

  以上奖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5%。

  

  第七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重点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包括四个基本程序:公告、申报、评审、立项。

  

  第九条  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发布申报公告,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具有创新性,并能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增收,在实施过程中资金投入强度较大的科技研发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在实施过程中资金投入强度大的科技研发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在宁海县内实施;

  

  (二)承担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财务健全,信誉良好的条件。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总体目标明确、切实可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清晰,市场预测、效益分析切实,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海县科技项目申报表;

  

  (二)宁海县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和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县科技局农业与社发科受理初审,财政会审后委托有关单位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经局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批准立项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县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县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四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县科技局和各相关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计划作调整或终止的,应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支付凭证,带合同书,填写好“宁海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核准,办理报账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拨款方式:

  

  一、上级项目补助资金按上级资金文件要求拨款。县级配套资金按进度拨付。

  

  二、科技攻关类、社会发展类、科技示范类项目,验收认定发文后一次性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科技补助资金报账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由县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县级科技经费补助并签订《宁海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应向县科技局报送规范的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二)县科技局收到验收总结报告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宁海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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