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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创新型企业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慈溪市科技局 作者:编辑 王鲁艇 发布于 2016/10/24 17:36:00 点击量: 1049


  一、奖励补助对象


  根据《慈溪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市“雏鹰”培育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瞪羚”企业和“头雁”企业。


  二、奖励补助标准


  1、当年认定的市“雏鹰”培育企业,且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销售收入增长3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当年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3、当年认定的市“瞪羚”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


  4、当年认定的市“头雁”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经地税部门批准,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减征。


  三、奖励补助程序


  1、市“雏鹰”培育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立项名单,按补助标准分批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2、市“雏鹰”计划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立项名单,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3、市“瞪羚”企业待汇算清缴完成以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数据核实,根据核实结果,下达补助资金;


  4、市“头雁”企业由地税部门根据当年度税收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征。


  四、有关要求


  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市“瞪羚”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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