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和条件
1、本实施细则所称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即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通过有效优化和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面向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
2、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量大面广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测试、实施成果转化、传播科技信息等基本功能;
3、具备向本领域企业、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验测试等技术服务所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创新平台建成后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200万元,建筑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4、应具有一支从事技术服务、设备维修和管理的固定人员队伍,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2/3以上,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必须具有执业资格证;
5、能面向行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
6、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有合理的资金筹措渠道,能够保障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
二、奖励额度
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评审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当年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认定奖励程序
(一)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认定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向市科技局提供以下材料:
(1)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附表1);
(2)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单价50万元以上)(附表2),其中包括名称、型号、用途、采购金额等,并附上相应采购凭证;
(5)平台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平台服务场地证明;
(7)企业上一年度及当月财务报表;
(8)其他证明材料。
3、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经公示后,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4、认定的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每两年由市科技局组织一次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称号。
(二)奖励程序
经认定的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奖励申请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①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投入奖励申请表(附表4);
②平台当年度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清单,其中包括名称、型号、用途、采购金额等,并附上相应采购凭证;
③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四、其他要求
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必须自觉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若发现在认定、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慈溪市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称号、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平台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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