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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江北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16/10/28 10:41:00 点击量: 1979


各街道经发中心、工业区(高新区)经发部、慈城镇经发局:


  为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经信办〔2016〕9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016年江北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6年江北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2016年江北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经信办〔2016〕99号)等文件要求,以2016年市级转移支付资金设立江北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分配方案。


  第二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第三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产业导向、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战略、精益生产管理、流程再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品质和现场管理、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项目。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对企业自主组建创新团队,通过内部管理变革,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创新项目给予补助。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企业享受过前两年市级管理咨询和创新补助资金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1.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


  3.接受专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诊断辅导服务,项目经费总额在15万元以上;


  4.合作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区经信局登记报备;


  5.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绩效显著。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


  1.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


  3.企业自主成立管理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目标明确,按计划实施,并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4.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通过自主管理创新变革,生产成本降低,产品合格率提高,现场整洁,制度健全,运行效率明显提升,效益稳步增长。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管理咨询服务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区经信局印发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向属地街道(镇、工业区)申报,属地街道(镇、工业区)初审汇总后报区经信局。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及2015年财务报表等。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创新项目实施团队、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预期效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及2015年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 验收申请。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属地街道(镇、工业区)提出验收申请,属地街道(镇、工业区)初审后报区经信局。


  (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及验收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二)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验收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 审核公示。区经信局根据各地递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金补助项目以现场核查、资料核实、集中评审等形式进行验收审核,确定2016年度补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补助金额,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拨付。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虚报、冒领、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相关补助资金,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被通报处理或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是根据2016年市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而制定的,执行期为2016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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