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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6/11/17 9:18:00 点击量: 2594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办法》已报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5月11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 关于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高端研发机构。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集团等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含研发总部、重点实验室)或分支机构。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等领域。


  (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以及模式创新的新业态领域项目。


  二、资助条件


  新引进注册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主要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的高端研发机构(运营期不低于10年)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可以申请资助资金。


  三、资助政策


  (一)高端研发机构引进资助政策


  1.高端研发机构引进支持范围


  符合资助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根据研发实力和引领、支撑、带动作用分为A、B、C三类。


  A类高端研发机构:国际一流高校和世界著名科研机构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B类高端研发机构: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集团和国内“211工程”大学、国家级科研机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C类高端研发机构:不属以上所列类别,但在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等领域的相关学科排名在国内靠前的高校或行业细分领域在全国排名领先的企业集团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2.高端研发机构引进资助办法


  (1)运行经费资助


  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根据建设进度给予运行经费资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资助;非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分支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资助。


  (2)房租资助


  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研发办公用房,5年内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资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研发机构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9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年房租资助总额最高分别为600万元、330万元、7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分支机构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4500平方米、25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年房租资助总额最高分别为300万元、165万元、35万元。


  (3)购房资助


  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需要购买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研发办公用房的,一般最高给予实际购房款30%的资助,特别顶尖的研发机构,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最高给予全额资助。享受购房资助的高端研发机构,研发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投入总额的30%。


  (4)设备资助


  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每年最高可给予当年度实际购置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40%的资助。A、B、C类高端研发机构累计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


  (5)配套资助


  积极争取市政府对高端研发机构引进的支持,对市政府主导引进并入驻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高端研发机构,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7号),按市本级财政资助额度最高给予1:1的配套资助。


  (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引进资助政策


  1.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引进支持范围


  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上有独特创新,在行业内有明显竞争优势,成熟度较高,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战略投资人投资、或获得国际国内权威创新创业赛事奖励的上述项目优先支持。


  2.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引进资助办法


  (1)创业资助


  经评审入选的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的创业资助,但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0%。


  (2)房租资助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研发、生产用房,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最高给予500平方米的房租全额资助。生产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办公、研发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房租资助政策由各引进机构或部门在政策范围内自行议定和列支。


  四、资金安排及审批流程


  (一)资金安排


  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资金2016年安排3000万元,以后每年安排5000万元。


  高端研发机构资助资金另行安排。


  (二)审批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由引进机构或部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高端研发机构申报材料经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由科技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安排建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3.成立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时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政策条件,又符合市有关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的,资助资金视同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配套资金。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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