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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人社局关于实施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购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16/12/7 15:58:00 点击量: 1757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镇政办发〔2014〕172号文件《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实施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


  2016年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补贴总套数为160套,对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予以定额货币补贴。若符合条件人员所享受总数超过160套,人才公寓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享受人。    


  、货币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货币补贴标准:控制标准内货币补助 2225元/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辅房不计入控制面积)。          


  (二)关于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1)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已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相关条件的,可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视为放弃,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2)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未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享受条件的,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内(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前)在镇海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住房一套(包括二手房),并凭有关证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视为放弃,不得再凭此证申领补贴,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3)补贴分5年发放,发放额度每年依次为补贴总额的50%、10%、10%、10%、20%。第一年的3月1日至10日和8月1日至10日两个时间段(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此后4年,享受者于每年的8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经区人才公寓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后发放,逾期不办理视作放弃当年补贴(若期房未交付,相关权证未办妥的,提供购房合同、相关付款发票,不用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  


  (4)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具体享受人,办完购房、按揭贷款等事项后应当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和国土窗口办妥权属登记手续,在有关权证上注明“2016年人才公寓,2021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领取补贴。


  (5)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于2021年12月31日后方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三、申请对象


  (一)符合《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八条的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申请;


  (二)申请人工作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止。


  四、申报方式及咨询电话


  2016年人才公寓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31日,逾期不再受理,凡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报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时需如实提供以下个人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一)相关户籍证明;


  (二)身份证,已婚人员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书;


  (三)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需提供学历认证后证明材料);


  (四)职称证书;


  (五)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历年社保明细单)等证明材料;


  (六)现任职务证明、有关荣誉证书等其他材料;


  (七)已购房的,需提供购房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纳税报表等(上述材料复印件需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

  申报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230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号窗口


  联系人:金老师  联系电话:0574-86275391


  五、其他事项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政策。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并按《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初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核确定为具体享受人后,在有效期内不领取货币补贴的,视为因本人原因弃权。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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