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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6/12/7 17:04:00 点击量: 1192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激发广大创客和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为鼓励和支持广大创客和创客团队、小微企业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积极进行产学研合作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自主申领、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券的组织管理工作。区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创新载体的认定登记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券专项经费列入科技局年度预算,并做好专项经费的审批及拨付工作。


第三章  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客(创客团队)和小微企业,并逐步扩大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项目、创客和创客团队。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创客(创客团队)以及小微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创新创业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服务。创客(创客团队)申请科技创新券金额上限为10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和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主要包括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研究院、科研院所等;地方创新载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程中心、企业研究院、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创新券服务系统—新用户注册,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由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通过省、市科技部门审核的机构自动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八条 原则上优先支持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向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预约、使用、支付及兑现等环节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客(创客团队)、企业向所入驻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专业园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券申请表(见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项目情况介绍、科技创新服务需求说明等;同时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二)众创空间、孵化器、专业园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及建议资助名单报科技局;


  (三)区科技局对众创空间、孵化器、专业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每个创客(创客团队)每次领取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4万元,全年累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已领取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完之前原则上不再发放新的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及发放。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仅限申领创客(创客团队)、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18个月,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不可兑现。


第五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请→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应与自有经费配套使用,创客(创客团队)每次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50%,企业每次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30%。对于向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的机构购买服务的,创客(创客团队)可先支付50%(企业先支付70%)的费用,剩余50%(企业30%)由服务机构垫付;对于向不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注册的机构购买服务的,创客(创客团队)应先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其中费用的50%(企业30%)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科技局进行申请兑付。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兑付方式分为服务机构兑付、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兑付两种。


  (一)服务机构兑付


  科技服务机构凭相关材料到科技局兑付科技创新券,同时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兑付时需提交:


  1.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2);


  2.服务清单;


  3.科技创新券使用记录;


  4.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发票复印件和服务收入凭证等。


  (二)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兑付


  兑付时,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服务机构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等证明材料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兑付时需提交:


  1.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3);


  2.科技服务合同、协议、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3.发票复印件和付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科技创新项目已经获得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不得再重复兑付科技创新券。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券兑付材料进行审核、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实名形式向科技局提出,科技局自收到异议后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发放兑付经费。兑付申请通过审核但由于科技创新券年度额度已用完而未能兑付的,下次优先兑付。


  第二十条  鼓励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的创新载体、科研机构开放共享各类创新资源。根据开放共享及提供科技服务情况,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区内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科技创新券面值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科技局提交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券应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创新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已兑付的,追回骗取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多次投诉的服务机构,经调查后情况属实的,要求其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取消其科技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创新券申请表.docx


     2.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科技服务机构).docx


     3.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创客(创客团队)和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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