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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仑区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12/20 14:25:00 点击量: 845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北仑区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安居乐业环境,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以及《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仑委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自2015年8月12日起,北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北仑区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

  

  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北仑区财政负担5万元。

  

  上述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宁波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市区两级财政。其中高级人才在签约期内调离北仑区外宁波市内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北仑区 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区财政负担部分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区财政。

  

  二、新引进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

  

  北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在已享受15万元安家补助基础上,自2015年8月12日起3年内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购房补贴。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区财政负担(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其中“631”项目企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及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三、研究生购房补贴

  

  (一)政策支持

  

  毕业十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北仑区所属企业单位首次就业,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发文之日起在我区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可享受8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一个家庭在政策有效期限内仅能享受一次。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仑区研究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落户证明材料;

  

  (6)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7)购房合同书或产权登记受理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购房补贴

  

  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仑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个家庭在政策有效期限内仅能享受一次。

  

  五、高层次人才专项房

  

 

  北仑区企业单位新引进落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如尚未在甬购房的,可申请免费居住区高层次人才专项房,居住时限一般为3年,但与市、区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不重复享受。

  

  (一)享受对象

  

  1.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入选“智汇北仑·港城精英领航计划”带头人;

  

  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5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级技师;

  

  5.列入宁波市资助的海外工程师和外国专家、北仑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负责人及经认定的紧缺专业人才。

  

  (二)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才对象,可由所在企业单位向北仑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人才资质认定、引进落户情况核准后,方可入住。

  

  1.《北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房居住申请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各类人才认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5.人才落户证明;

  

  6.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文本原件。

  

  (三)居住中止条件

  

  享受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居住区人才专项房:

  

  1.已由所在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2.调离北仑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在北仑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居住手续的;

  

  5.违反区人才专项房居住协议的;

  

  6.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原享受对象在接到中止居住通知的一周内,应搬离区人才专项房,北仑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有权对住房进行重新处理和分配。

  

  六、其他

  

  (一)已按规定享受《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5号)、《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购房补贴政策的,在发放高级人才、研究生、基础人才、创客人才购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在甬购房补贴以及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的申报流程、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具体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通知》(仑人社〔2016〕8号)。

  

  (三)入选宁波市“3315计划”、“泛3315计划”的个人和团队带头人及其成员安家补助政策,按市级有关文件另行执行。其中,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以及市“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市“3315计划”人才在北仑区购房的,根据《关于深化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甬党办〔2016〕48号)精神,在享受市级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1配套的购房补贴。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已享受市区两级及用人单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或实物分房等政策的,购房补贴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

  

  (四)对教育、卫生、文化系统新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同时《北仑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仑政办〔2012〕115号)和《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仑政办〔2016〕6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住房补助停止实施。

  

  (六)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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