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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6/12/21 10:35:00 点击量: 36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6〕385号),及市领导的有关批示要求,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牵头组织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清理规范原则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的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程序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原则对目前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停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形成自查清理情况书面材料。

  

  (二)建立项目清单。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填写《行政机关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见附件1),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已收保证金数额等。

  

  (三)清单审核。各地各有关单位12月28日前将涉企保证金自查情况和《行政机关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报送到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省政府审定。

  

  (四)清单公布。经审查同意保留的全市清单,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也应通过门户网站、缴费场所等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五)监督检查。市经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织督查工作组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涉企保证金收取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收费清单合法合规,管理制度规范。

  

  四、清理规范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行政机关涉企业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盘活资金,减轻企业负担。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联络员,迅速行动起来,不留死角,认真清理规范,按时报送清理规范结果,有效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二)建立清单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行政机关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在门户网站、缴费场所、媒体等进行公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企业的获得感。确保清单之外无保证金收费。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创新管理方式。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要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管理制度。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联系人:市经信委 王寅宇,联系电话:87183426,传真:55882771,电子邮箱:nbjfb@nbeic.gov.cn;市财政局 楼小尘,联系电话:87188173,传真:87188419,

 

  电子邮箱:Louxc050110@163.com

 

  附件:1.行政机关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doc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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