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有关企业:
为鼓励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转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2013〕144号)、《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镇区委办〔2016〕4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开展节能改造工作企业给予节能专项奖励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对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500元/吨标煤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申报对象
2016年申报节能项目,节能技术改造完成,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三、申报资料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布节能项目文件
(五)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专家节能量认定情况
请各企业及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联系人:景文俊、黄军杰,联系电话:86276672。
邮箱:164241997@qq.com。
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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