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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7/1/16 14:04:00 点击量: 1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财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新安排的由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和整合其他成员单位用于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三)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管理,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四)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引进

(二)支持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工作;

(三)支持推进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四)支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发展;

(六)支持电商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三章 具体政策内容

第五条  加强电商人才培训,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经宁波市认定的我市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按实际培训费用的8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宁波、奉化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电子商务企业选送精英人才培训并首次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每人5000元,宁波、奉化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在我市组织举办一年一期的电商论坛、电子商务大讲堂,每期予以牵头部门3万元补助。

(四)对于在奉化高职类学校新开办电子商务专业的,市财政给予10万开办经费的支持。

(五)奉化市内注册的电商服务企业、学校等搭建为我市企业服务的电商运营或人才培养平台,按服务企业的数量予以补贴,按每服务一家工业企业2000元进行补贴,每个平台最高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强化招商引资,着力引进培育优势电子商务项目和电子商务企业。

(一)对在奉化市域范围内实际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主要开展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网店建设、仓储管理、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和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根据其社会效益、人员规模等考量,除享受宁波补助资金外,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投资在500-1000万元,1000 -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对引进重点电商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予以1万元奖励。

(三)对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第七条  致力优化提升,推进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配送体系建设。

市财政在新增奉化市级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中切块安排不少于6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物流基地、电子商务物流运营商、电子商务物流平台项目以及电子商务物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行业的投资力度。支持做好电子商务配送体系的规划布局,引进既懂电子商务又懂现代物流的专业复合型人才。

第八条  坚持奖补结合,推动各类工商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扩大销售。

(一)我市品牌企业自营或通过电商服务企业开设首个旗舰店的,视其规模给予1~2万元建店和运营补助;对负责我市“特色馆”、“产业带”、“旗舰店”等运营机构,根据销售业绩和产业带动作用,给予23万元补助。

(二)积极推动我市外贸企业依托世贸通等电商平台建立和完善跨境贸易的报关、报检、结汇、退税等工作机制,做强做活跨境贸易服务功能,对入驻平台并积极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每家2000元的奖励。

(三)积极引导专业批发市场和日用消费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开设网络交易市场,对业绩突出的市场主体年度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在全范围开展电子商务十佳明星企业、电商能人的评选对获得“明星企业”、“电商能人”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五)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新设立(或工贸分离)且当年网上销售实绩达到3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涉及水利基金、教育附加费等规费重复计征的,给予全免;租赁办公场地的,按实际核准面积给予年租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奉化新注册的异地电商企业,销售达500万以上的,3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

(七)传统企业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的奖励;对新开展电子商务且当年度销售额在100万以上的(按网售业绩前15位),每家予以1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产业集聚,引导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促进集约发展。

(一)对评为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按照宁波市30--50万元的补助标准,再予以1:1配套。

(二)宁波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和示范基地内新办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享受该园区(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前3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4、5年按50%予以奖励,资金由宁波、奉化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三)对宁波市级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新入驻宁波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创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引导各类主体利用闲置厂房、空余楼宇建办电子商务中心。经认定达标的奉化市级电子商务中心孵化基地,给予房租补贴、水电费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培育引进电商服务、电商平台、电商应用等各类电商企业。对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每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的,在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次年给予2万元补助。

(五)创建成为宁波市级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和示范社区(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落实经费保障,有效开展电子商务的统计工作。

市财政在新增奉化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中每年切块安排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经费,用于支持体系建立、统计培训、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确保电子商务产业统计工作持续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使用原则和第四条使用范围等规定,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兑现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条件成熟时原则上补贴依据应经第三方审计,补贴对象和金额应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电商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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