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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于 2017/1/17 16:24:00 点击量: 2124

各镇(街道):

  

  现将《镇海区关于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29日


镇海区关于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区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宁波市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6号)、《宁波市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19号)、《宁波市民生服务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贸局〔2014〕30号)、《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贸流〔20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商贸专项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镇海区商贸发展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商贸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2.消费促进活动;


  3.商贸企业节能(清洁生产);


  4.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


  6.省级放心柜创建;


  7.原料豆筛选补助;


  8.餐饮企业发展;


  9.美容美发业评级;


  10.洗涤业评级;


  11.家政服务体系建设;


  12.夜市街区(广场)品牌活动;


  13.特色夜市街区创建;


  14.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企业创建;


  15.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16.电子商务农村服务点建设;


  17.限上商贸企业电商应用;


  18.宁波产业带入驻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和邻里中心建设补助


  对列入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的乡镇(街道),积极引进商贸项目,组织促消费活动,参加市组织的休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开展邻里中心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且业态完善的,经认定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以内补助。


  第六条 消费促进活动补助


  对区内开展的消费促进月、购物节等消费促进活动进行评选,每年评选3--5个亮点活动,给予活动承办企业2万元以内奖励。


  第七条 商贸企业节能(清洁生产)补助


  对进行节能改造或清洁生产通过审核的商贸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补助。


  第八条 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开展重要商圈公共服务联系点建设,对实际开展工作的联系点给予每个3万元以内补助。


  第九条 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补助


  对区内通过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的农贸市场,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第十条 省级放心柜创建补助


  对区内通过省级放心柜创建验收的生鲜超市,给予每家2-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原料豆筛选补助


  对区内豆制品企业用于加工豆制品的原料豆,按照0.8元/公斤进行筛选补助。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转型补助


  对注册在镇海(含配送企业不含星级饭店),并纳入商贸运行监测系统,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年内设施、设备(含装修)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3%以内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星级美容美发企业奖励


  对评为宁波市三星级美容美发企业(门店)的,每家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星级的,每家奖励4万元。


  第十四条 星级洗涤企业奖励


  对评为宁波市三星级洗染(涤)企业(门店)的,每家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星级洗染(涤)企业(门店)的,每家奖励4万元。


  第十五条 家政体系建设补助


  对镇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年营业额3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设连锁网点、培训实操室、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添专业服务设施设备等,按投入30%进行补助,每家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夜市街区(广场)品牌活动补助


  对年初申报的特色夜市街区月光经济品牌活动,经区发展月光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入资金、群众口碑和绩效成果进行评比,优胜者给予活动运营管理方3万元以内的补助。


  第十七条 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补助


  对年初申报经评审验收合格,被命名为“区级特色夜市街区”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被命名为“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 月光经济工作开展补助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编制月光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整体宣传、数据统计、培训及课题研究、评审及会议等等。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企业创建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认定为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补助


  对承接并完成电商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数量,经审核给予每人500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补助


  对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点3000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限上商贸企业电商应用补助


  对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年度内用于开展电子商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费、网络营销推广费、第三方平台技术服务费(包括委托电子商务代运营公司开展电商业务的费用)等与开展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投入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并有实际网络交易记录。按照实际投入额10%以内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宁波产业带入驻企业补助


  对今年入驻宁波产业带的企业,经审核给予每家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享受本《办法》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非正常情况下,经营期未满5年的,其享受的政策奖励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予以全额追缴;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申报资料。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申报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审核。区商务局、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对企业(单位)申报的内容等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二十七条 资金发放。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单位(企业),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宁波市下达的资金总额少于我区的补助总额,则所有项目补助同比例核减。与区级资金不重复享受,从高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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