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完善了《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1月27日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验收、公布等工作,其中,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接受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的指导。
第五条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已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明显。
1、在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1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水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或者能耗、物耗、水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服务质量及安全指标有明显提高。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之前已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所提的方案。
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验收单位的环境管理、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合格报告;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监测合格报告。
4、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后,产品单位能耗应符合能耗限额标准。
5、改造、更新、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其中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采用的锅炉、变压器、风机、水泵、空压机及配套电动机等新增主要通用设备能效指标不得低于相关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鼓励采用符合节能评价值指标的设备。
6、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企业和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用新鲜水量15万吨以上的、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清洁生产审核单位,一般需配备有一名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或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合格持有相关证书的清洁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配备持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质证书人员管理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第七条 审核咨询机构应具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条件,编写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审核报告编写章节应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与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并附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审核机构资质、培训记录表等材料。
2、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基本目标,全面分析企业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原因、治理现状,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使用状况有较完整的描述和评价。对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改造计划叙述清楚。
3、全面分析审核单位的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对年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以及能源成本占企业生产成本较大的单位,须对能源消耗进行重点审核(重点审核标准见第二十二条),提出合理的节能目标和措施,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节能考核目标;对年取用新鲜水量10万吨以上的单位,须对水资源消耗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合理的节水目标和措施。
4、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单位(除超限额用能单位外),必须将主要污染物削减和稳定达标排放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单位环境管理的要求。
对已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目标设定应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环境目标相结合。
5、对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的企业应提供电平衡测试报告;年取水量超过10万吨的企业应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对企业电平衡测试报告、水平衡测试报告中的主要结论数据等加以分析利用。
6、审核报告必须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指标、电耗指标、水耗指标和主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指标、电耗指标、水耗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统计计算和对比分析。
7、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所聘请的相关专家需对审核报告中相关内容(方案)进行把关,并在审核报告上签名。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当地清洁生产审核主管部门: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印刷稿和电子版各一份;
2、申请验收的报告一份;
3、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合格报告;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监测合格报告。
5、其他材料。
第九条 接到验收申请后,当地清洁生产审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由专家小组实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节能、环保、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的专家。验收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对于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或者国控重点污染企业验收工作,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工作;对于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或者国控以下重点污染企业委托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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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委托的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需将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改稿)、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会议签到名单、验收评分表、审核报告评分表、企业申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节能、环保、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等方面专家名单、清洁生产绩效统计汇总表等资料每半年一次(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1、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核实审核机构审核资质、审核范围、审核人员等相关材料,查阅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有毒和有害物质的计量、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核实清洁生产验收单位审核方案的实施、所取得的绩效、包括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审核程序是否到位,资料数据是否符合实际,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审核重点是否遗漏、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审核重点平衡测试分析是否正确深入、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是否全面。
4、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配置情况、节能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危险固废处置现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等。
5、 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6、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考察情况,专家组按照《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和《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表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质量评分表》(表四)对验收单位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80分以下为“不合格”,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十三条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将根据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验收情况,确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名单,并发文公布。对于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定为优秀的清洁生产企业将择优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审核机构和审核单位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组织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审核机构和审核单位要根据验收会议评审意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组织验收的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1、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明显不到位,审核走过场。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或污染物重大遗漏。
3、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中预评估章节内容过于简单,不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基本情况。
4、审核机构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缺陷;审核机构无资质或超行业范围审核的。
5、审核报告对企业使用国家和省、市规定明令禁止应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介绍清楚。企业没有制订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书面计划。
6、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完成以后,企业仍然存在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超标准、或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情况。
7、审核单位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相关数据与实际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8、提出、组织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 政策和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称号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予以公布。
如有发现骗取清洁生产补助资金的行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依法督促有关部门追回,并要求有关部门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加以整顿。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年度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一年以后绩效再评估,并组织专家组现场抽查上年度通过审核验收企业总数的10%左右,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理、清洁生产审核真正起到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未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跟踪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快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重点能源利用分析,按照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6—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相关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设备经济运行标准等要求进行审核。
电平衡测试报告,应按照GB/T8222-2008《用电设备电能平衡通则》等标准规定执行,对主要高耗电工艺设备或生产线用电效率、企业总体用电效率进行测试计算和统计分析。
水资源利用分析,应按照GB/T7119-2006《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和GB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定执行。对年取用新鲜水量10万吨以上的企业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对主要用水工艺设备或生产线用水效率、水的重复利用率进行测试计算和分析。
各种能源消耗量统计和折算标准煤,按照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和统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甬经资源[2006]15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
2.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二)
3.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表三)
4.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质量评分表(表四)
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
审核企业: 地址: 职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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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业(小类): |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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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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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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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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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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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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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清洁生产审核目标及完成情况 |
内容 |
审核前 |
审核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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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前现状 |
目标 |
审核后现状 |
目标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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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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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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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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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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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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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的 中高费方案 |
1、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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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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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 (万元) |
效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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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一步清洁生产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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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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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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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到企业次数: 合计在企业工作时间(小时): 为企业培训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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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请环保专家: |
所请节能专家: |
所请行业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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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家联系手机: |
节能专家联系手机: |
行业专家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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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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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企业(盖章) 审核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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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二)
1 |
上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
|
当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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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提出的无/低费方案数(个) |
|
已实施的无/低费方案数(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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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实施无/低费方案总投入(万元) |
|
已实施无/低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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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出的中/高费方案数(个) |
|
已实施的中/高费方案数(个) |
|
|||
|
已实施中/高费方案总投入(万元) |
|
已实施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万元/年) |
|
|||
4 |
实施前COD产生量(吨/年) |
|
实施后COD削减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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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前NH3-N产生量(吨/年) |
|
实施后NH3-N削减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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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前SO2产生量(吨/年) |
|
实施后SO2削减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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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前NOX产生量(吨/年) |
|
实施后NOX削减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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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实施前粉尘产生量(吨/年) |
|
实施后粉尘削减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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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实施前废水产生量(包括回用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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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后废水削减量(包括回用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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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实施前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包括利用量)(吨/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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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后固体废弃物削减量(包括利用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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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实施前危险废物产生量(吨/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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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后危险废物削减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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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回收物料(单位: [千克 或 吨]) |
|
|||||
|
回收物料产生的经济效益(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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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实施前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A: 消耗量(单位: ) |
|
|||||
|
实施后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A削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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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实施前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B: 消耗量(单位: ) |
|
|||||
|
实施后单位产品主要生产原材料B削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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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实施前取水(原水消耗)量(万t/年) |
|
|||||
|
实施后取(原)水节约量(万t/年) |
|
|||||
16 |
节约能源 |
节电(万千瓦时/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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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原煤(吨/年) |
|
||||||
节蒸汽(吨/年) |
|
||||||
节燃料油(吨/年) |
|
||||||
节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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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实施前单位产品产量综合能耗(tce/ ) |
|
实施后单位产品产量综合能耗(tce/ ) |
|
|||
18 |
实施前万元产值综合能耗(tce/万元产值) |
|
实施后万元产值综合能耗(tce/万元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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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实施前单位产品产量取水量(t/ ) |
|
实施后单位产品产量取水量(t/ ) |
|
|||
20 |
实施前万元产值取水量(t/万元产值) |
|
实施后万元产值取水量(t/万元产值) |
|
|||
21 |
实施前单位产品产量电耗(kWh/ ) |
|
实施后单位产品产量电耗(kWh/ ) |
|
|||
22 |
实施前万元产值电耗(kWh/万元产值) |
|
实施后万元产值电耗(kWh/万元产值) |
|
|||
23 |
实施前单位产品产量煤耗(t/ ) |
|
实施后单位产品产量煤耗(t/ ) |
|
|||
24 |
实施前万元产值煤耗(t/万元产值) |
|
实施后万元产值煤耗(t/万元产值) |
|
|||
25 |
实施前单位产品产量油耗(t/ ) |
|
实施后单位产品产量油耗(t/ ) |
|
|||
26 |
实施前万元产值油耗(t/万元产值) |
|
实施后万元产值油耗(t/万元产值) |
|
|||
填表人: 数据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企业(盖章): 审核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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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表三)
序号 |
验收内容 |
标准 |
得分 |
一 |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 |
20 |
|
1 |
审核报告规范,编制章节符合要求 |
(10) |
|
2 |
采集数据可靠,内容属实 |
(5) |
|
3 |
内在逻辑性强 |
(5) |
|
二 |
审核分析过程 |
35 |
|
1 |
宣传培训到位,产品、原辅材料、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等资料收集全面 |
(3) |
|
2 |
企业原辅材料消耗分析全面 |
(3) |
|
3 |
企业能源消耗现状分析全面 |
(3) |
|
4 |
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分析全面,产排污量数据准确 |
(3) |
|
5 |
企业环境管理现状评价内容全面(环保管理、环保设施、达标现状等) |
(3) |
|
6 |
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状况分析全面 |
(2) |
|
7 |
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有整改计划 |
(3) |
|
8 |
审核重点确定合理,有分析依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
(3) |
|
9 |
审核重点的清洁生产目标指标确定合理,有分析依据 |
(3) |
|
10 |
物料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数据可靠,评估分析合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
(3) |
|
11 |
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
(3) |
|
12 |
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理措施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 |
(3) |
|
三 |
清洁生产审核绩效 |
35 |
|
1 |
提出的无/低费方案全面 |
(3) |
|
2 |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依据充分, 符合企业实际,没有把企业以前实施方案充数现象 |
(3) |
|
3 |
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 |
(3) |
|
4 |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 |
(3) |
|
5 |
通过审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进行了综合利用 |
(3) |
|
6 |
审核后企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提高,不存在明显的浪费现象,同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
(4) |
|
7 |
审核重点的清洁生产目标指标实现率达到80%以上 |
(3) |
|
8 |
水、电、蒸汽、煤等及主要生产原材料节约指标至少有一项达到要求值以上(见下面说明) |
(4) |
|
9 |
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排污总量控制在许可范围内 |
(3) |
|
10 |
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至少有一项削减达要求以上(见下面说明) |
(3) |
|
11 |
有实施清洁生产前后目标指标的对比分析(如水、电、汽、煤和原材料节约;“三废”削减等) |
(3) |
|
四 |
企业持续清洁生产 |
10 |
|
1 |
本轮清洁生产总结 |
(2) |
|
2 |
制定了持续清洁生产计划(方案),并有初步测算依据 |
(2) |
|
3 |
建立了清洁生产促进机构 |
(2) |
|
4 |
建立了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清洁生产管理程序和奖励制度 |
(2) |
|
5 |
制订了计量管理制度,完善了计量台账 |
(2) |
|
合计分值 |
|
|
|
专家签名:
说明:
一、水、电、汽、煤及主要生产原材料等指标要求:
1、处于国内同行先进水平的企业,节约3%以上;
2、一般企业,节约8%以上。
二、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要求:
1、行业内先进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达到5%以上;
2、行业内一般水平企业,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削减达到10%以上。
三、总分大于80分通过验收,总分大于90分为优秀。
附件4: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质量评分表(表四)
企业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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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机构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参与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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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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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与审核的人员、专家是否符合规定 |
5 |
|
|
2 |
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技术规范符合情况 |
5 |
|
|
3 |
审核报告思路是否清晰、逻辑性强 |
5 |
|
|
4 |
企业产、排污和能、资源消耗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10 |
|
|
5 |
审核重点是否明确、目标设定是否准确 |
10 |
|
|
6 |
引用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
10 |
|
|
7 |
文字表述是否严谨,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
5 |
|
|
8 |
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针对审核重点、可行性分析是否准确 |
6 |
|
|
9 |
工艺、设备先进性分析是否到位,是否审核出已明令禁止或期限淘汰的设备、工艺 |
12 |
|
|
10 |
审核绩效分析是否充分、可信 |
12 |
|
|
11 |
审核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或明显遗漏 |
15 |
|
|
12 |
报告书文本制作是否规范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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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分值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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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