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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信息来源:海曙区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7/22 16:33:00 点击量: 2478

 

        一、加快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

 

   (一)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1、培育都市产业集聚。被认定为区重点都市产业园、都市产业集聚楼宇的,按贡献度给予5-10万元奖励。

 

    2、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销售收入和利润增幅均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3、培育高成长企业。企业发展潜力好、示范作用强,且列入市级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扶持企业技改项目。由在我区纳税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施,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占70%以上的技改项目,经认定,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2-4%的补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5、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对2年内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包括软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投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10%-2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6、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对企业主动导入管理咨询,重视管理创新,经认定与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按项目合作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推动信息化产业发展

 

    7、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或嵌入式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8、培育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在优秀产品及服务、标准起草、CMMI、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出口、动漫游戏、新创业等领域,获评市优势企业培育示范的,给予5万元补助。

 

    9、鼓励软件企业开展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企业获市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软件产品获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0.5万元补助。

 

    10、鼓励软件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导向的软件产品,在获得市级财政补助后,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11、鼓励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培育智慧城市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对企业新获评省、市智慧城市应用试点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评省、市智慧城市应用示范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3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5万元奖励。

 

    13、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上规模。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4、鼓励吸收注册会员。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销售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贴。

 

    15、电子商务企业获市级、省级表彰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国家级表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经认定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电信IDC服务,孵化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7、企业新登记设立网上市场的(领取省电信ICP许可证和工商市场名称登记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工业企业网上营销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企业拨号注册用户上网信息费和服务器租用费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8、其他奖励和补助。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租赁指定商务楼宇用房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给予每平方米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四)推进节能低碳经济发展

 

    19、推进节能项目改造。对列入备案计划的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以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个企业(单位)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由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且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按有关文件给予奖励。由区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改造项目,以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

 

    21、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产业化。对节能重点领域共性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高效节能产品项目的研发,经评审给予5-15万元补助。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节能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22、鼓励清洁生产。对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获评宁波市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的,给予1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奖励,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补足。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23、鼓励开展能效测试。对企业自愿开展能效测试、检测等项目的,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其中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能源监察、水平衡测试每项补助2万元,电平衡测试补助6万元,节能诊断补助10万元。

 

    24、鼓励LED“十城万盏”项目开展。对符合要求的非政府直接投资LED节能照明应用项目,给予应用单位一定补助。

 

    二、加大招商引资和总部经济扶持力度

 

    25、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租期3年以上)或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一年内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2年内给予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资规模、区域贡献度、影响面特别大的个案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扶持。

 

    26、鼓励引进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对落户我区的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由本地资本投资的软件企业,按新投资软件企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我区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2年内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正式员工在30人以上的,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27、对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补贴。根据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我区招商人员除外)当年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8、扶持总部企业发展。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以及新引进总部三类。对经认定的优势总部企业,给予“一企一策”补助。

 

    29、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对单一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业主,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且行业集聚度较高,每幢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对商务楼宇业主给予20万元奖励。对积极配合招商引资工作的楼宇物业,1年内,新引进企业租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楼宇物业一次性2万元补助。

 

    三、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30、保持出口稳定增长。外贸企业当年净增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奖励减半执行。

 

    31、扩大进口规模。外贸企业当年净增进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二)加大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

 

    32、鼓励企业参加展会、节庆等重大活动。对企业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内外展览(销)会、推介会等重大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特装费适当补助。其中,外贸企业参加宁波市重点境外支持类展会和政府指导类展会的,给予亚洲地区1万元/标摊补助,其他地区2万元/标摊补助。以上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服博会、消博会除外)。

    商贸企业参加各类政府指导性营销推广活动,被评为区级年度“五佳促销活动”的,给予1-5万元奖励。商贸企业进驻各地宁波名品直销中心的,给予参展人员费1万元/个展位补助,展位装修费按实补助,最高不超过0.3万元/平方米;参展商品获省级以上奖项的,给予2-5万元奖励。

 

    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购物节、旅游节等节庆活动的,经认定,给予活动承办方3-10万元奖励。

 

    33、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当年在境外实施资源开发、并购或参股等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设立办事处和一般贸易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中方投资额(包括当年增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再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实际中方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对企业取得相关资格,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或劳务合作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境外承包工程新增1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

 

    34、鼓励扩大外经经营队伍。对当年获外经经营权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三)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35、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净增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6、着力培育优质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当年获市级以上出口品牌认定或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3万元奖励。外贸企业当年获海关A类或AA类、检验检疫免检或一类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强外贸风险防范

 

    37、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3%的保费补助。

 

    38、鼓励应对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贸易壁垒的外贸企业,给予支出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支持外贸人才建设

 

    39、鼓励开展外贸人才招聘与培训。外贸企业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指令性省内外人才招聘活动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补助。外贸企业推荐在职员工参加市级、区级外经贸培训班,并获得岗位证书的,给予培训费用50%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40、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及科技研发。企业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当年产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获评区级创新型试点示范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产品列入市级试制计划的,给予0.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或国家火炬、国家星火项目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经认定,给予合作项目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1、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研发设计与创意服务业、技术交易及技术咨询评估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业、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等科技服务业。对科技服务业园区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对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和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42、鼓励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对当年获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分别给予0.1万元、0.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国外专利局授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根据国家和地区分别给予0.25-1.5万元奖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专利按一件计。

 

    43、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入市级试产计划的新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通过验收后,再给予0.5万元奖励。

 

   (二)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44、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企业当年获评市知名、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市长质量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商贸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进行资本合作、品牌授权,且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5、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当年获评“守合同、重信用”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级(AA级)、省级(AAA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修)订市级、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修)订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6万元奖励。

 

    46、鼓励企业参与认证。企业获ISO14000环保认证、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47、推进建筑业企业品牌建设。建筑业企业当年获评区级“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总承包施工企业当年获评“钱江杯奖”、“鲁班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申报通过省级、国家级工法(第一、二作者)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48、推进广告企业品牌建设。企业获评国家广告三级、二级、一级资质,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企业获评省广告信用1A、2A、3A级的,分别给予0.3万元、1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入选省级、国家级“广告行业百家诚信经营单位”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49、评选海曙区“十强”突出贡献企业及突出贡献企业家、“十佳”特色优势企业及优秀企业家,相关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参照《海曙区“双十企业”评选实施办法(试行)》(海政办〔2012〕129号)执行。

    五、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引进

 

    (一)鼓励人才引进

 

    50、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经认定,给予引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创新经费资助;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获宁波市“3315计划”A类、B类、C类团队经费资助且落户我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创新创业资助。

 

    51、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合作。引进45周岁以下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和全国“211工程”大学全日制博士学位人才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引进人才被推荐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已获区级经费资助的,补足差额部分;对列入《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的各类全职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资助。

 

    (二)鼓励人才培养

 

    5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开展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选培育工作,对入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给予每年20万元专项资助,资助期限为3年。

 

    53、加大重点产业园区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产业园区企业、高校和基地培训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合作联动机制,对培训合格并被产业园区企业录用的各类人才给予最高2千元培训补贴,给予产业园区企业引进的专业人才免费提供5年人事代理服务。

 

    54、加强企业人才开发平台建设。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开展“海曙区企业人才工作示范基地”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发挥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作用;开展“海曙区人才创业培训基地”建设,为各类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提供培训服务;开展“海曙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示范企业”和“海曙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55、鼓励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来我区落户。经批准落户我区的人才服务机构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奖励,经营期满一年后连续两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补助;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地区总部落户我区的,按“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人才服务机构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按创新创业经费实际资助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引才奖励。

    具体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开发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海党〔2012〕28号)执行。

 

    六、鼓励企业上市及金融发展

 

    (一)推动企业上市梯队建设

 

    56、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对新迁入我区注册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投入我区须超过1亿元);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成为最大股东的,对相应投资收益形成新增财力的区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7、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我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5000万元—2亿元,且80%以上用于我区再投资项目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58、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再就业等方面贡献突出,且年度考评优秀的,对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补助。

 

    59、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优秀,注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在1.5%以下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经区金融办推荐,报市金融办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内同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三)鼓励担保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60、对在我区开业、运营备案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金补助;对新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实际运行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被评为市优秀信用担保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各类债券融资

 

    6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我区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的,每发行一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企业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每发行成功一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五)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62、对在我区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2年内视情给予50%的物业费补贴。

    七、扶持壮大区域主导产业

 

    (一)扶持商贸业发展

 

    63、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64、完善商圈业态布局。经区政府认定的商业、商务综合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在我区新开设的连锁门店,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每开设1家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老字号企业在我区新设立连锁门店的,每开设1家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控股、收购等方式恢复老字号经营,且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奖励。

 

    65、发展特色商贸业。获评市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万元、5万元奖励;获评市级、国家级专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10万元奖励。商贸企业当年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商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二)扶持旅游业发展

 

    66、获评市级“专项休闲旅游基地”、“最佳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67、获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经济型酒店五花级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绿色旅游饭店银叶级、金叶级挂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68、旅游景区当年获国家3A级、4A级、5A级挂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9、旅行社获评省级百强、全国百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市级优秀、十佳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70、获省、市级旅游行业技能大赛奖项的,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7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评市级“十佳导游”、“十佳服务明星”的,给予0.3万元奖励;获评市级“优秀导游员”、“优秀服务明星”的,给予0.1万元奖励。

 

    (三)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71、物流企业当年获评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评市级、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市级、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扶持智慧物流建设,对当年完成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智慧物流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商务服务业发展

 

    72、鼓励中介服务企业落户我区。对新引进的为生产、流通提供运输代理、商品经纪、外贸代理、广告代理、教育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人才职业中介等市场交易服务的中介企业,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品检测检验、工程监理、拍卖及招投标代理等鉴证及财务服务的中介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中介企业,提供政策投资咨询、市场调查、工程勘察设计、资信评估、技术咨询、注册事务咨询等咨询策划服务的中介企业,租用(租期3年以上)或一次性购买2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一年内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2年内给予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对中介服务企业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优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扶持建筑业发展

 

    73、在我区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完成省外营业额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5%以上,且在我区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4、建筑企业当年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按专业承包和总承包,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建筑咨询服务企业当年由乙级升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扶持服务外包发展

 

    75、经认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根据其开展的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按商务部认定数据)进行奖励。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10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达到100-200万美元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76、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执行额(按商务部认定数据)列全区前三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执行额(按商务部认定数据)达到200万元的,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77、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执行额达到500万元、离岸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按商务部认定数据),且每月按时上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78、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市、区统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服务外包交易会、服务外包招商推介会和各类展会的,分别按相应标准及相关要求给予50%的配套支持。

 

    (七)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79、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资源优势,不断提升传统文化产业,重视新型、创意文化产业引进和培育;加大对文化产业扶持力度,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形成;完善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壮大。

    具体政策参照《海曙区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办〔2013〕1号)执行。

 

    (八)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80、对发展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四大战略产业以及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四大新兴产业的项目,给予政策补助。

 

    八、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上述政策意见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经合局、海曙工商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认定和实施。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项目获得市级补助奖励后,需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本意见扶持的资金视同配套,不足部分根据企业对区实际贡献情况予以安排。如市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中的政策重复,按就高标准补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一年一申报,企业当年所享受补助及市补助配套总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区实际贡献(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和专利、战略性新兴企业、政府指导性参展等产业导向性强的项目除外)。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专项补助。

 

    (四)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在6月底前入驻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入驻经营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五)申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申报项目必须属实。若违反,不享受本政策。

 

    (六)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申报程序为企业申请、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集体审定。扶持资金按项目经区财政审核后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拨付给相关企业。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2010〕22号)文件停止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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