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为确保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统一资格审查操作程序,明确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方式,制订本细则。
一、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依据《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第十条、否决条件第十一条。
(一)《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北仑区或开发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3、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利税或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三位;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5、获得所在街道、乡镇的推荐。
(二)《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审查方法
十月下旬,区长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商部门协助审查申报条件第十条(一)、(四),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三)、(五)。
(二)质监部门协助审查申报条件第十条(二)、(四)、(五),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
(三)税务部门协助审查申报条件第十条(三)、(四),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五)。
(四)统计部门协助审查申报条件第十条(三)、(四),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五)。
(五)劳动部门协助审查申报条件第十条(四),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五)。
(六)环保部门协助审查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一)、(二)、(三)、(五)。
(七)安监部门协助审查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一)、(二)、(三)、(五)。
(八)发改部门协助审查申报条件第十条(三),否决条件第十一条(一)、(二)、(四)、(五)。
三、结果公布
11月上旬,区长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所进行的资格审查结果,汇总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并报请区长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北仑区区长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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