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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信息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8/4 21:51:00 点击量: 3064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积极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市财政安排 9100 万元专项资金。

 

  1 、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企业实施属于我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且技术设备投入在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的产业类别、技术含量、投资大小、设备占比、土地集约利用等情况,评定 A 、 B 、 C 、 D 四个类别,分别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 8% 、 6% 、 4.5% 、 3%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的重点技改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研发生产省级、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获得上级奖励政策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2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 10%—15% 、 15% 以上部分,分档给予 20% 、 50% 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 10 亿元、 5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 20 万元、 100 万元。培育百亿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并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

  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中,根据亩均产出等情况确定 10 家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最具成长型中小企业”、宁波市“成长之星”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对由个体户转为企业的,自转为企业的当年起,连续 3 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50% 的奖励;对由“规下”转为“规上”的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达规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 50% 的奖励(服务业企业参照此条执行)。市财政每年安 6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模具产业转型发展、新产品开发、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协会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4 、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老字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 3 万元、 10 万元、 80 万元(服务业品牌参照此条执行)。对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15 万元、 30 万元。对主持起草制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 30 万元、 80 万元;对参与起草制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 5 万元、 10 万元。

  5 、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 0.6% 的补助,为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部分再给予不高于 0.1% 的补助;对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超上年增长部分,再给予不超过 1% 的补助。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开办之日起 3 年内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单个融资性担保公司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6 、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对成功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 CADCAM )等信息化手段,且软件投入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软件投入额的 20%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宁波市智慧城市试点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按 1% 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新评为宁波级、省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20 万元。在全市企业中评选 1—2 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单位奖励 30 万元。

  7 、鼓励实施节能降耗。市财政每年安排 1000 万元专项资金。对列入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符合宁波及以上节能产品导向目录,年销售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 5 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节能设备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年综合节能量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对技术设备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能源资源利用项目,按实际技术设备投入额的 8%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对开展电平衡测试、节能监测、能效评估、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 3—6 万元的补助。

  8 、推进减排和环境污染整治。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示范、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市财政安排 5300 万元专项资金。

 

  9 、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 20 万、 4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再奖励 10 万元。

  10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当年研发费投入在 50 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3% (含)以上,或研发费投入在 8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 30% 以内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每年设 1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与高校院所间的技术对接活动和技术转让服务。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 5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对新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含大企业研究院)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补助;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补助 8 万元。对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2 万元;对当年授权专利数达到 40 件以上的专利大户,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11 、支持科技创业行动。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的新兴产业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 500 万元、占股不超过 30% 的创业风险投资。对未入选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限成立 3 年内),可给予 20—50 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实行 3 年偿还制度。对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鼓励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企业融资服务

    市财政安排 3000 万元专项资金。

 

  12 、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新增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企业与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辅导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每年增长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公告的,奖励 50 万元(包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上市申报材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 50 万元。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筹资资金项目 80% 或 2 亿元以上投资于余姚本地的,按投资额的 5‰ 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准备上市过程中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 5 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由市财政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

  13 、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对在本市新注册并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5 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给予全额奖励,后 3 年减半奖励;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4 、培育发展金融机构和证券业务。对村镇银行和年度考评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3 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按其日贷款平均余额的 2% 给予补贴。对新注册设立的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证券业机构),自开办之日起 5 年内,对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给予全额奖励,后 3 年减半奖励。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我市证券营业部进行转让交易的,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5% 。

  四、有关说明

  1 、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的第一部分“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负责实施;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由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第三部分“强化企业融资服务”,由市金融办负责实施。

  2 、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延至下一个年度兑现。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 R & D 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60% ,新注册 3 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和累计奖励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3 、本政策意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余党 〔2011〕2号、余政发〔2011〕 98 号、余政发 〔2012〕 25 号、余政发 〔2012〕 73 号文件同时废止,但企业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 共 余 姚 市 委


余 姚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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