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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信息来源:高新区管委会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8/5 8:37:00 点击量: 2513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引导新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加快“三区一城”和一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促进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鼓励企业快速壮大。

 

  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10%以上、年实缴三税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增幅15%以上、年实缴三税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集团);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增幅15%以上、年实缴三税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集团),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给予20%奖励。

 

  扶持科技型企业。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增幅25%以上的盈利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科技型企业,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25%予以奖励。

 

  对上述企业,通过优先资源配置、加大技改投入、做强服务平台、鼓励产业链整合、提供融资支持等办法进行重点培育,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培育一批百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

 

  2、鼓励企业上市并购。

 

  鼓励企业上市。按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政策意见实施。

 

  鼓励企业重组并购。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收购兼并相关行业企业,且相对控股,其兼并过程中产生的高新区新增财力部分(包括代缴部分),给予50%补助;其中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收购兼并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2.5%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鼓励科技企业集聚,打造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重点引进和发展新兴信息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并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3、鼓励大型项目落户。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且设备投资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上述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个别技术领先、引领性强、成长性好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4、鼓励租用高新区标准厂房。对符合上述产业要求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新落户高新区,租用高新区标准厂房,给予厂房租赁补助、设备投入补助、产业贡献奖励等优惠。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用高新区标准厂房,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3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设备、技术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年实缴三税5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当年起三年内,按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5、鼓励采购区内产品。鼓励高新区区内企业采购、使用上述重点引进和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的终端产品,对使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5%予以补助。

 

  三、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打造国内一流的科技新城

 

  鼓励引进和发展研发设计、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科技型服务业,以及科技型企业总部、连锁总部、现代物流、大型商贸、能源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按财政贡献予以奖励。

 

  重点引进和发展检测认证、电子商务、能源服务以及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产业。按产业特点,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检测认证

 

  6、对新引进的取得国家认可委资质许可或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给予购(租)房补助、设备投资补助和财政贡献奖励等政策扶持。

 

  购(租)房补助。对上述机构自用办公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5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购房企业参照执行(研发园区购房企业除外)。

 

  设备投资补助。对上述机构年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补助期限二年,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

 

  产业贡献奖励。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实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

 

  7、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工程中心等被市、国家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奖励。

 

  8、对国际知名检测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独立大型实验室或者注册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报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电子商务

 

  鼓励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鼓励各类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9、开办费用补贴。对新引进年交易规模500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10、电子商务平台补助。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注册会员补贴。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5000户、1万户的,或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按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加入高新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并签订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的应用企业,按平台收取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购(租)房补助。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经产业管理部门认定,自用办公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5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网络费用补贴。对入驻产业基地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按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14、产业贡献奖励。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实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予以奖励。

 

  (三)能源服务

 

  鼓励引进主营节能技术咨询,能耗状况评估,能源管理体系服务,能源管理培训,合同能源管理的能源服务机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5、开办费补助。新引进具有市级以上节能评估咨询机构资质或其他能源服务资质的上述能源服务机构,实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按实到注册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引进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能源领域的权益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资助。

 

  16、国家备案补助。对上报国家发改委并通过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被列入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高新区内实施的项目),区财政按国家补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给予配套补助。

 

  17、产业贡献奖励。对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的能源服务机构,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

 

  (四)智慧物流、文化创意

 

  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物流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及物流IT企业;信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服务、影视文化等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机构。

 

  18、购(租)房补助。对上述机构自用办公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50%的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9、产业贡献奖励。对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智慧物流、文化创意机构,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70%予以奖励。

 

  四、鼓励企业持续发展

 

  20、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实施技改项目。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列入高新区技改计划,技术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验收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其中节能改造和提高生产安全性的技改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鼓励节能减排。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项目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能源审计或电平衡测试审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助。

 

  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印染、化工、制革、电镀、不锈钢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或污染物排放量位于区前十位),主动转产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新项目,按新增投资的20%予以补助。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主动关停或转产,给予20万元补助。

 

  21、鼓励创牌创优。

 

  鼓励企业创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省著名商标(商号)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经委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新获市长质量奖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鼓励开展标准化工作。对主持、参与标准(行业、国家、国际)制定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省、市技术标准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2、鼓励外向型经济。

 

  鼓励设立境外机构。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奖励2万元;经批准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兴办生产加工企业、研发机构等,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境外咨询业务的企业,按实际完成额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鼓励企业参展。对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境外展会给予一定展会综合费补助,其中亚洲地区每个展会补助1万元,其他地区每个展会补助2万元;对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境内展会(消博会、能博会、服博会、APEC展、家电展、乌洽会、东盟博览会等)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0.5万元的补贴;对符合园区“3+3”产业的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展位1万元的补贴;参展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防范出口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开展资信调查,按实际支出20%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3、其他。

 

  对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各类项目,属高新区重点鼓励且上报时经财政局确认的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五、附则

 

  1、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在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经营期10年以上。当年有环保、安全、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2、本意见中实缴三税是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当年实际入库金额计算),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是指三税高新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出口退税企业扣除出口(免、抵)退税地方财政承担部分。

 

  3、本意见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综合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为限。其中,外向型经济、创牌创优、上台阶、节能减排、租金、开办费等奖励(补助)不以企业当年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为限。

 

  4、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或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条件,又符合市有关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奖励(补助)资金视同市财政资金的配套。

 

  5、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项目,报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一企一策”。和管委会有协议约定的企业,按协议执行,不享受本意见(奖励)补助。

 

  6、对列入街道结算体制的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和街道按现行结算体制的比例承担,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结算。创业中心、研发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参照执行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应扶持政策。

 

  7、本意见由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8、本意见于2012年起实施,试行一年。甬高新〔2009〕87号、88号文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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