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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8/27 11:16:00 点击量: 7162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产品,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1日


 

 

 

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47号)和《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设计和制造能力,支持首台(套)产品的研制与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宁波市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成套装备或单台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和首试首台(套)三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 宁波市经信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我市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全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表彰奖励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二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批。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宁波市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信誉良好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范围,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设计制造及售后服务能力强。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已投入产业化应用,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


  (三)创新能力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并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技术先进。对于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于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含宁波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试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等相关投资导向目录要求,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影响大、关联度高的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或实现关键领域的重大突破,对提升我市块状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装备。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品申报前尚未发生销售。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请单位须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当地经信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宁波市经信委。


    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2、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3、知识产权状况承诺书;


  4、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6、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


  7、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8、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9、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用户使用报告;


  10、近两年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11、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校正教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二)宁波市经信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开展首台(套)产品评审工作。专家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产品评审认定工作。专家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最终形成专家评审结论。


  (三)宁波市经信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定,形成当年度《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初步意见,并通过宁波市经信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形成《产品名单》。并向产品所在企业发放《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八条 申请首试首台(套)产品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请单位向宁波市经信部门提出首试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1、首试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3、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首试协议书或采购合同;


  4、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5、两名以上本行业教授级高级职称或两院院士出具首试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二)宁波市经信委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开展首试首台(套)产品的评审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形成专家评审结论。


  (三)宁波市经信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制造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本市首台(套)产品;给予首次使用首试首台(套)产品的单位一次性风险补偿,原则上按采购合同金额的50%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首台(套)认定证书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采购目录。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经技术〔2007〕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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