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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于 2013/9/16 9:41:00 点击量: 13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人才特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培养、吸纳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1〕77号)和《关于实施“五个一”人才工程 打造创业型“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甬新党发〔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原则,坚持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坚持以新产品研发、新成果转化、新技术应用为任务,大力培育创新人才集聚、创新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大、创新前景广阔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
  

    第三条  成立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责任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财政税务局为责任配合部门,共同做好创新团队的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所属企业在新区注册纳税。企业建有一定层次和规模的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科研设施,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第五条  企业建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创新团队有一套规范、完整的业绩考核、人才培养、保障激励制度,在创新团队的经费投入、交流合作、收入分配和成员职业发展等方面能够提供持续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创新团队确定1名首席专家,同一位团队首席专家不得申请两个及以上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有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每年应在团队所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首席专家应在科研一线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其主要技术创新成果获得过宁波市级或省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在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创新团队成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原则上应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创新团队其他从事技术创新的成员应在6人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师),且本企业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创新团队成员学科交叉、能力互补,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
  

    第八条  创新团队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至少有一项在宁波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并获得资助,具有研究领域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对推动发展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审核。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填写《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表》,由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和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十条  评审公示。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产生创新团队候选名单,候选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一条  审定命名。创新团队名单由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命名“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被命名的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合同书》。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培育和政策支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育周期内,对入选的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并且择优推荐参加宁波市级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选。
  

    第十三条  新区创新团队评上宁波市级、浙江省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除上级资助经费外,新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含升级前已资助部分),资助周期与上级等同。

 

第五章  管理与督查

  

    第十四条  资助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课题研究、技术研发、教育培训、学术活动等创新团队培育项目的开支。创新团队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及奖励资金由团队首席专家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受资助创新团队及所属单位要接受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每年12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创新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合格的,享受下一年度政策资助,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团队取消称号,并中止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企业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决定是否继续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doc
       2、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表.doc
       3、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培育管理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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