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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信息网 发布于 2013/11/5 16:01:00 点击量: 10582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认定、优先支持、重点培育”方式、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团创业计划,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甬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市创办领办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报市科技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公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第五条 智团创业计划重点支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或加速器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获得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信贷和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六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来自海外高层次人才、大学毕业生,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必要的研发条件和稳定的研发投入,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应用的科技成果由创业团队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对于列入智团创业计划立项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为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结合项目总投入、技术领域和研发周期,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第八条 财政资助经费须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主要用于研发创新所必需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委托外单位的检验或测试费用以及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等。 


  第九条 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在区(县、市)共同培育与管理。努力通过示范引领,不断将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培育成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规模。 


  第十条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织枢纽,广泛进行宣传、咨询与发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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