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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发布于 2014/4/12 10:26:00 点击量: 5242

  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为了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 
  

    工作室的设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由我市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是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职责任务 
  

    工作室要立足企业、面向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任务: 
  

    (一)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二)传艺: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三)研发: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点和推广,承担政府部门、企(行)业及职业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任务。 
  

    (四)交流: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形成技术创新团队。 
  

    第四条 工作室申报条件 
  

    (一)有大师。技能大师应在某一职业(领域)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曾荣获“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宁波市首席工人”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绝技绝活的优秀技能人才,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在行业内获得有影响的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等。 
  

    2.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在省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3.技能精湛,技艺高超,在省内或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且影响广泛。 
  

    (二)有保障: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工作办公室,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有工作管理制度。 
  

    (三)有项目: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 
  

    第五条 工作室评审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须由企业(或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提出申请,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详见附件一);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工作室名称(格式为“宁波市+领办人名字+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所在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其中企业与院校联合办的,还需提供校企合作协议书和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省、市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实名表决等程序,提出工作室候选名单,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党委会审定。 
  

    (三)授予称号。工作室经市人力社保局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授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六条 政策措施 
  

    (一)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施设备、技能交流推广、技术攻关、革新、研修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工资和福利奖金开支。 
  

    (二)工作室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以师带徒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工作室领办人和成员的带徒津贴与技术交流活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室在我市申报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项目时,相关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工作室团队成员可优先受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并参加有关学习交流活动。 
  

    (四)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择优推荐参评国家、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列入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者,可优先推荐“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 
    

    第七条 工作室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和指导,并具体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认定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工作室动态管理机制,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工作室的运行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带徒传技及技术交流、技术研发及攻关等项目(《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评估细则》见附件二)。 
  

    (三)工作室承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积极支持工作室按计划开展各项活动,做好工作室场地、设备、资金和人员等保障工作,确保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工作室称号,收回铭牌:  
  

    1.申请承办的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2.工作室领办人调离原工作单位,且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办的; 
  

    3.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4.绩效评估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doc

 

         2、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评估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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