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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府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31 10:01:00 点击量: 5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全民创业乐业增收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以全民创业乐业增收工作为抓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服务业和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中小微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吸引力。在进一步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同时,自2013年起至2015年,年度内毕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余姚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工作满一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面向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余姚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保证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岗位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具体按省及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2013、2014年度内毕业的,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其应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平台

 

  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并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规范就业见习活动,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见习服务,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每年新增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10家以上,力争到2015年总数达到90家。定期开展实践(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被评为“余姚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的单位,市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同时每年对各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接收实习生较多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奖励基地数不超过基地总数的20%)。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宁波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宁波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见习单位评选活动,对入选单位在宁波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1:1的标准配套。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工作的安全管理,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

 

  积极组织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高校毕业生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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