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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蒋超 发布于 2014/10/9 9:53:00 点击量: 386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与水平,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引进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大院名校”),共建研究院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重点,通过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研究院所,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市本级重点引进共建涉及“4+4+4”产业领域战略布局的研究院所;各地根据现有创新载体的布局,结合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引进共建研究院所,努力实现“一区一特、错位发展”的创新资源配置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原则,与大院名校建立“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赢发展”的合作运营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与在甬高校、大院名校合作共建财务核算相对独立的企业研究院。

  

    (三)目标任务。引进共建的研究院所成立5年后,建立完善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学研用结合更加紧密,科技成果大量涌现,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新台阶。

  

    二、引进对象及资助条件

  

    (四)对各县(市)区、园区和在甬高校主导引进,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院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1.引进的大院名校原则上以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大学、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央企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为主,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检测认证中心等研发机构。

  

    2.引进共建研究院所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的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引进共建研究院所要做到人员团队式到位、技术捆绑式到位、科研设施配套式到位,确保大院名校能够在我市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3.政府和在甬高校主导引进共建的研究院所原则上要求大院名校的出资(包括科研仪器、知识产权等)比例不低于总投入的30%,且须引进3个以上创新团队,并有相应的具备产业化前景和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大院名校派驻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研究院所总人数的1/4,且派驻人员中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

  

    4.政府和在甬高校主导引进共建的研究院所原则上采取边筹建、边研发创新的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研究院所自建成运行后,每年至少有5项科研成果转移到我市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建成运行5年内,至少培育5家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三、扶持政策

  

    (五)对政府和在甬高校主导引进共建的研究院所,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照20%和3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奉化、宁海、象山三个县(市)的补助比例为30%和40%。补助经费根据研究院所建设进度,经核实后在3~5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来源采取整合相关政策资金办法,市本级财政经费每年安排不超过60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 市本级教育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对引进研究院所中列入“3315计划”高端创业创新团队的,其用于科研设备购置部分经费,视同补助,相应核减。市本级财政对每家研究院所的补助经费按实际建设投资规模大小确定不同上限,最高累计不超过1亿元。积极鼓励和优先支持研究院所的科研项目经费通过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给予支持。

  

    (六)对企业主导引进共建的企业研究院,经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根据前3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验收合格的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承担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和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七)鼓励和支持共建研究院所与在甬高校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工作,对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主导建立并经认定为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院所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经费补助。

  

    (八)加大对研究院所(企业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研究院所(企业研究院)引进的人才或团队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甬江学者”特聘教授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九)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等教育发展、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院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引进共建研究院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引进共建研究院所工作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考核督查和指导协调。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承担。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研究院所的引进共建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健全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完善研究院所内部激励机制和持续发展机制,不断激发创新活力。

  

    (十二)强化考核评估。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研究院所承担科研任务、成果转化、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研究院所财政补助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相应处置。建立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十三)完善服务保障。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研究院所引进科研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积极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4号),认真做好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子女的落户、就业、入学等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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