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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国家高新区 作者:编辑 蒋超 发布于 2014/10/10 17:16:00 点击量: 1502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12号)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力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着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其项目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产业发展导向的,经专家评审,最高给予8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特殊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强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配套资助。对申报入选并落户高新区的市“3315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按A、B、C类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人才给予1∶1配套资助。

  

    三、加大海创企业办公(生产)用房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和市“3315计划”人才及团队创办企业办公(生产)用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的办公(生产)用房,补贴3年租金。

  

    四、奖励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和天使投资。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办符合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区内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比例给予奖励,并可根据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业绩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力度。创建高新区创新研修学院,打造集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优势师资资源的“无边际”大学,着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创意人才。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进高端人才。对推荐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人才项目落户高新区的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等社会力量,根据引进人才层次情况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

  

    七、激励高层次人才成长发展。建立创新型人才评级制度和创新型人才津贴制度。在高新区创业、服务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作为人才津贴全额奖励个人,期限5年。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区杰出人才奖”、“区优秀创新创业奖” 和“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活动,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八、加强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住房安居保障。新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由管委会提供人才住房一套,免租金居住,连续工作满10年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入学就业就医保障。对持市、高新区“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区内自主择校特别保障,其配偶参加区事业编制人员统一招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立高层次人才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提供健康咨询、保健“绿色通道”。

  

    十、加强人才服务“四化”建设。推进人才服务“国际化、信息化、专业化、星级化”建设。建立境外人才工作站(联络点),根据引才绩效最高给予10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支持。组建“人才测评、人才管理、项目储备、人才实名库”信息化平台。建立高层次人才初创企业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人才专员服务。对“千人计划”等高端领军人才实行“一对一”星级化服务。

  

    本意见中所提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一)经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有关部门认定或评定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二)符合宁波市《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和《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办法》(甬政办〔2008〕239号)中规定的10类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三)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和“市3315计划”人才,以及入选国家“特支计划”人才等;(四)海内外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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