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企服要闻

“新三板”竟不算上市?! 余姚企业实在想不通
信息来源:8718企服中心 作者:陈颖 发布于 2015/7/23 14:15:00 点击量: 5823



  “在政府的积极鼓励下,我们公司于2015年成功上市‘新三板’,当地政府根据政策,之前承诺对股改过程中新增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但现在我们上报资料要求兑现奖励时,他们又是另一套说法了,说只有IPO上市才能享受政策,‘新三板‘不算!解释权归政府,我们无力申辩啊!”6月5日,余姚某股份公司徐经理反映。


  他表示,上市成本太大,如当时明确新三板不符条件、不给奖励,肯定不会走上市之路,希望8718平台协调余姚市政府有关部门能尽快兑现政策。

据8718平台了解,徐经理口中提到的政策是指余姚市委、市政府于2013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3]2号),于同年1月1日施行。


  在该政策的“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部分,推出一批单项政策,包括: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新增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企业与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辅导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每年增长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公告的,奖励 50 万元(包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上市申报材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 50 万元。


  考虑到徐经理的反映存在区域性共性问题的可能,8718平台征得该公司同意后,启动共性诉求询访程序。


  进一步了解得知,余姚全市共有4家“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徐经理的情况一样,股改新增地方税收全额奖励政策均未兑现。据反映,他们在股改过程中税收支出巨大,少则200万元,多则500万元。


  另据向余姚市财政局、余姚市金融办了解,他们解释“股改新增地方税收全额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为IPO上市企业,并表示,目前正在拟订新文件,原《余党[2013]2号》文件已暂停执行。


  到此,情况基本算是清楚了。8718平台分理中心会商政研中心,研究有关政策后认为,“新三板”上市企业也应符合资格条件。


  一是根据宁波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13〕25号),明确提出“新三板”上市企业形成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可申请金额不超过市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专项补助。


  二是根据《余党[2013]2号》文件规定,4家“新三板”上市企业均已享受(或已公示)50万元余姚市奖励政策,且该文件未专门就“股改新增税收全额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排除“新三板”上市企业,理应推定新三板上市企业符合主体资格。


  6月25日,8718平台将该共性诉求流转给余姚市企服办,要求该办结合《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尽快兑现政策。


  6月30日,余姚市企服办答复:


  股改税收补助无政策依据。《余党[2013]2号》中的第12条是针对上市准备中股改产生的新增税收给予奖励,2013年“新三板”未向全国企业开放,政策主要侧重“上市扶持力度”。


  收到余姚市企服办的答复后,4家企业均表示无奈。


  “新三板上市就不算上市吗?!”


  “这个答复,我无法评价!”


  “政策有没有,应该一开始就说清楚,上下前后说法不一致、不明确,让我们走了很多弯路,算满意吧,也不说他们什么了。”


  “既然是统一的政策,大家都没有,那也没办法了。”


  至此,4家企业终于“顿悟”,在2013版的余姚上市扶持政策中,“新三板”矮了一截。


  【延伸阅读】


  6月30日,余姚市委、市政府印发了2015年最新版综合政策包,明确《余党[2013]2号》被废止。


  新版政策包的第26条“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中,针对“新三板”有2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申报材料获得境内证券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 600 万元(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股份制改造等奖励)。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