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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 2015/7/27 14:14:00 点击量: 18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一)鼓励各镇(街道)、园区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对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以上,出租面积达6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且能按规定向区电商办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经认定给予园区建设单位50万元开办费及为期三年的租金全额补助(按每月每平米15元标准)。对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后给予开办费翻倍补助。


   对入驻上述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由园区建设单位按核定面积给予为期3年的租金补助。其中对于年网上销售额在3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租金50%给予补助;年网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租金8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园区(含1万平方米以下园区)内新成立(含区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其电子商务业务部分所产生的税收,前3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


(二)鼓励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和示范基地。对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再给予园区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二、支持我区重大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一)鼓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自主开发交易平台开展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对建成投用的重大B2B电子商务平台,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鼓励建设同城购物平台。对当年建成投用且入驻企业达5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消费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次年入驻企业达100家以上且网上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消费平台,按当年投资额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区内各类企业(园区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一)鼓励区内各类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区内特色工业产品拓展网上市场,依托平台企业建立产业带。对入驻“镇海装备制造联盟产业带”电商平台并实际运营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区内有品牌(商标)的工业企业或贸易企业,通过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网络销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的,按每进驻一家给予2万元以内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


(二)对积极开拓网上市场,网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当年度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相关投入(自建电子商务网站、平台技术服务费、网络营销推广等经费)给予2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网上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在100%以上的成长性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由原工业企业分离独立成立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支持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企业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具体按文创企业政策享受。


(四)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引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类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加大引进优秀电商人才的力度。安排经费分层次、分类别对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各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培训。


(五)加快组建镇海区电子商务协会。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部分经费补助。


 以上政策由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实施并负责解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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