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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光燃气收取用气押金依法合规?!(三)
信息来源:8718分理中心 作者:陈颖 发布于 2015/8/21 9:19:00 点击量: 5072



   宁波市城管局针对8718平台于7月3日流转的追办件,同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再次进行了协商和沟通,8月14日反馈办理意见:


   1、关于名称不统一的问题,兴光燃气表示应以供用气合同中约定的名称为准,即为:“预付款项”。关于预付款,兴光燃气一般先预收一个结算周期的气费,如按周结算的工业用户是预收一周,按月结算的商业用户是预收一个月,具体预收数额,在谈供用气合同时双方协调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另行商议。


   2、《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浙江省政府定价目录》,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燃气行业其他收费项目和价格均实行市场自主调节。兴光燃气向部分非居民用户收取的预付款,并非《条例》中所指的“燃气价格”和“服务”,不是收费项目,仅是双方在签订供用气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气款支付方式。【8718解读:用气押金不是收费项目,不受法律法规约束。】


   3、实行预付款的气款支付方式,和《条例》第四十一条并不冲突。《条例》第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燃气用户气费制度的方式及违约后的处理方式,但并不排除气费预付款制度。


   4、实行预付的气款支付方式,主要原因还是首次回复中提到的避免燃气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兴光燃气也表示可加强用户的安全管理。在用户停用燃气表后,应向燃气公司办理退户手续,燃气公司会对其进行拆表、封管等工作,以保证该用气单位的安全。实行气费预付款制度,可有效提高用户办理退户的积极性。


   5、对于提出的“先买气再用气”的建议,其实质也是一种气款的支付方式问题,从技术上来讲,主要是IC智能燃气表的应用。但由于目前IC智能燃气表技术不过关,存在传感器、芯片、自动关闭电磁阀等元器件故障率较高等问题。且当管道燃气气价波动时(目前我市已实行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采取先付费后用气方式,若气价下降,用户有意见;气价上升,企业有损失,因此目前兴光燃气尚无应用IC卡智能燃气表的计划。同时,“先买气再用气”和采取气款预付方式无本质的区别。【8718解读:一是技术不过关;二是针对预买气量方式提出不合理性,避而不提类似加油卡的预买气费方式。】


   6、供用气合同的签订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对于气款支付方式,相关燃气法规也未对此做明确的规定,若用户对此存在疑虑的,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反映。


   8月20日召开的企业共性难题商办会认为:


   1、兴光燃气公司作为一定区域内唯一的供气单位,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气企业收取“预付款”确有“霸王”之嫌。


   2、对智能燃气表存在技术障碍的答复表示疑议。


   会议要求8718平台联系智能燃气表生产企业了解情况后,参照供电、供水等垄断行业的服务经验,再向宁波市城管局追办,如无实质进展,转报宁波市企服办并请督查工作组介入。


   8718平台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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