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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5/9/1 9:47:00 点击量: 969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 号)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率低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1.5%按1.5%计算)。

 

  三、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四、申报地点和时间

 

  符合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次年的2月份至3月份(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5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宁波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

 

  (三)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的证明材料。

 

  六、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一)审核。各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企业的参保人数、裁员人数和裁员率等情况进行查询和审核。

 

  (二)公示。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将本地区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平均参保人数、裁员人数、补贴金额,通过当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7天。

 

  (三)拨付。经公示无异的,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

 

  七、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中进行核算。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八、其他

 

  (一)2015年度已申报并享受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稳岗补贴。

 

  (二)企业申报年度最大裁员人数,按申报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后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三)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于每年申报受理前一个月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宁波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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