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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高新区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5/9/10 17:00:00 点击量: 2239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增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高端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引领经济转型升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把握国家高新区发展新趋势,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引领宁波市经济转型升级为使命,集聚一批高端创新资源,引进培育一批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一批创业创新载体,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行业,将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新材料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示范园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驱动。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坚持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并举,坚持企业创新与政府创新协同推进,优化创新生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式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建设创新载体,吸纳创新要素,集聚创新资源,做强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支持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一批核心科研团队,催生创新成果,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二)坚持产业引领。产业是城市的内涵和特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立区之本、发展之要。立足于宁波的产业特色和优势,以培育新兴增长点、全面优化产业组织方式为主线,重点发展新材料、科技服务业两大特色主导产业,提升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总部、“互联网+”等新业态。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着力培育大产业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注重对不同类别、不同模式、不同阶段企业发展规律与特征的研究,通过规划引导、园区承载、项目带动、政策扶持、服务优化,打造特色优势新兴产业集群,努力形成高新产业示范区。


  (三)坚持产城融合。城市是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平台,产城融合是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理想状态。始终把“做产业”和“做城市”并举并重,以产业高端化带动城市现代化。按照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确立产城融合理念,坚持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把打造产业平台与推进城市化有机地统一起来,发挥城市对产业的集聚作用。提升空间集约利用效率,健全商业生活配套设施,打造高品质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城市环境,以城市现代化进一步集聚高端产业资源,实现生产与生活、商务与商业、生态与文化融合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安居乐业的智慧城区。


  (四)坚持推进国际化。国际化代表着世界眼光和水平。坚持以国际视野完善国际化生活创业环境,努力在诸多领域体现国家级高新区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构建高端化人脉网络,发挥“宁波帮”人脉网络作用,设立海外人才驿站,链接华人创新社群,引进领军人才;创新合作模式,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合作交流机制,筹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搭建若干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发展特色产业;搭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国际商务交流平台,帮助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扩大境外并购、服务贸易,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科技专项发展资金

 

  打造全市创新驱动核心区和科技特区,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引进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发明专利产业化,培育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构建科技金融生态系统,发展众创空间,完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


  (二)设立人才专项扶持资金


  加快人才资源集聚,全力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大力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智力引进,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贷款贴息补助力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办公(生产)用房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营造高层次人才发展氛围,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力度,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安居保障,提高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被征地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三)足额配套各级各类项目资助


  大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和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凡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区级财政原则上均予以及时足额配套。


  (四)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


  推进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建设,打造新材料产业集群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型高端绿色产业、培育经济新增长极和制高点、提高城市综合竞争优势的战略选择。发展新材料主导产业,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按市相关政策,市财政每年投入1亿元、新城管委会每年相应配套1亿元用于支持新材料领域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等工作。


  (五)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我区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鼓励引进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具有独创性技术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给予落户奖励、租金补助以及设备投资补助等,使其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新支柱。顺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律,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重点鼓励引进和发展软件、信息技术、金融、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总部、“互联网+”等新业态领域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装修补贴以及在设备投资、平台投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补助奖励。


  (六)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提升我区经济外向度。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构建现代营销网络,对企业组织参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境内外展会给予一定补助。拓宽对外合作渠道,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对企业境外设立公司、开发资源、并购、承包工程等给予相应的补助。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风险给予风险补助,对全区进出口增幅前列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外资投资,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


  积极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通过上台阶奖励、重点骨干企业奖励、高成长企业奖励、重组并购奖励等,进一步发挥各阶段企业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创优发展,对企业在创牌、标准化、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投入与取得的成效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鼓励企业提升发展,通过信息化建设、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补助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八)促进科技金融发展


  加快金融资源集聚,鼓励引进和培育国内外知名的各类金融、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开办补贴、办公用房补助等形式支持金融服务平台构建。充实上市企业梯队,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被确定为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培育对象的企业在上市及挂牌过程中按阶段给予奖励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给予科技支行及相关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应贷款贴息补助、开办费/业务费奖励、担保费/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等。


  (九)促进平台经济发展


  推进研发园、孵化器、加速器等专业园建设,加快创新型产业链延伸覆盖。发挥专业园特色,给予研发机构、孵化企业相应的研发投入补助、科技合作补助、创新补助等,鼓励在特色领域集聚资源,转化成果,助力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驱动发展。


  (十)促进科技新城建设


  按照新型城市化要求,促进产业集聚和城市功能提升,加快推进产城融合的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区内建筑业转型提升发展,分别在建筑业企业、人才、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个性化的补助奖励。推动区内楼宇做大规模、做强特色、做精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城市综合体、科技孵化器、工业标准厂房等楼宇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形成一批业态先进、配套完善、效益显著的高品质楼宇。同时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的引进和落户,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招商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并给予其一定的建设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重大事务。由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各专项政策的实施意见(或资金管理办法)。


  (二)健全认定制度


  各专项政策实施意见(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对政策实施中明确要求认定和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经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和核查。应认定核查未认定核查的,原则上不予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三)规范兑现程序


  企业申报政策兑现,街道、专业园所属企业向街道、专业园提出申请,街道、专业园初审后报送专项政策主管责任部门。区直属企业须直接向各专项政策主管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各专项政策主管责任部门收到企业资助申请后,应会同区财政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管委会同意后发文。


  (四)加强资金管理


  各政策制定职能部门、街道、专业园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年度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涉企业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收到财政资助(奖励)资金,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纳入区统计管理,符合区产业规划,经营期10年以上,未满10年注销、迁移、不正常经营的,相关部门将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各类政策补助。有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中企业享受的年度资助(奖励)额度,除实施意见明确条款外,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的实际贡献为限(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除外);同时企业申报的扶持资金总额度若超过年度预算,超过部分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或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视同配套。


  (四)对街道、专业园所属企业,由街道、专业园负责资金拨付。实施意见明确不受财政贡献为限的条款所涉资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资助(奖励)资金均由街道、专业园体制内承担。


  (五)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企业目标管理考核。


  (六)本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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