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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府办关于印发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鄞州区政府 发布于 2015/10/19 9:57:00 点击量: 3387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在鄞州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范围如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的专业服务商。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在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试点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有B2C的网站或网店,通过海关评估审核,且与监管部门、跨境平台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的企业。

 

  (五)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含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专业楼宇)。

 

  二、扶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楼宇改建电子商务园区、产业集聚区或专业楼宇,国土、规划、市场监督等部门要积极在装修改建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各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补助。

 

  2.鼓励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开办补助。

 

  3.对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开设的、服务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后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引进培育知名电商公司。

 

  4.对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5.对租赁办公场地3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的,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助,年最高50万元。

 

  6.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交易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50万的扶持。

 

  7.对获得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8.对获得各类风投、创投、私募等资本进入或对打通区域上下游产业链作用显著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来鄞设立总部或建设对区域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三)支持传统工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推进“电商换市”工程。

 

  9.开展“风云电商”、“电商新星”评比活动,给予每家获奖企业10万元奖励。

 

  10.鼓励传统外贸企业通过跨境B2B、B2C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对业务量排名前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自建海外仓并服务于区内企业的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开展O2O模式的市场拓展活动,根据规模和效果,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2.对我区传统工贸企业委托区内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30%的补助,年最高10万元。

 

  (四)支持栎社保税物流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规模。

 

  13.按照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总额和销售单量各50%权重综合排名,对位列前十位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奖励,第一名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四至六名给予每家8万元奖励,第七至十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14.对年度跨境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每超过1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或年度销售单量在20万单(含)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在10万单(含)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在农村、社区的应用和推广,促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深化。

 

  15.对销售我区农副产品的区内电商企业,根据销售规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16.对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运营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一个村1万元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强电子商务人才保障,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17.大力引进我区紧缺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和团队,对入围各级政府电商人才团队计划和个人计划的电商人才,根据区人才政策给予专项奖励。

 

  18.鼓励区内企业与大专院校对接,开展电商培训、实训活动。对一定规模的电商实训基地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承担企业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教育单位,根据培训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19.支持区内职业高中、技校、社区学院等电子商务专业开展实践性教学,给予每个教学点最高5万元的补助。

 

  (七)加大金融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电商企业快速发展。

 

  20.鼓励区内金融单位以提高电商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电商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目标,努力探索多种支持电商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满足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需求。

 

  21.探索设立由政府发起的电子商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推动区内电商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八)加大招商力度,强化电商基础性工作。

 

  22.对受区商务部门委托开展的电子商务招商活动,给予境内活动最高5万元、境外活动最高10万元的扶持。

 

  23.对积极参加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电商统计数据的企业给予年最高2000元的奖励;对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宣传,组织相关电商论坛活动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上级相关政策的不重复奖励);对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给予每年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上述政策相近内容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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