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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发布于 2015/12/7 16:33:00 点击量: 2642


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具有宁波特色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下简称为“自主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扎实推进“双驱动四治理”,努力打造宁波经济转型升级版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助企业自主评价,促经济转型升级”为主题,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使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建立起一支橄榄型技能人才队伍。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6年底,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机制基本形成,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在全市建立200家自主评价示范企业,在50个行业协会(学会)和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为“行业”)中开展企业自主评价工作,修订60个职业(工种、专项能力)标准及题库,开发40个“职业培训包”,面向自主评价单位培养6000名企业培训师,全市累计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总数达到5700家以上。


  二、工作原则和评价要求


  (一)工作原则。自主评价工作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监管。


  在甬省部属企业(行业)的自主评价工作由市人社局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监管。


  (二)评价方式。依据国家职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实行由企业或行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结合生产服务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评价范围。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2.尚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但由省人社厅组织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并发布的职业(工种)。


  3.全国、全省统考职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企业可实施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大中型企业可实施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行业实施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型及以上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三、申报资格条件


  (一)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具体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执行),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3.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工作人员;


  4.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施设备等。


  (二)开展自主评价的行业需经人社部门同意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市登记且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


  2.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3.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


  (三)参加行业自主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工资制度和奖惩措施。


  (四)参加自主评价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在我省行业中有领军地位的大型企业可将本行业同类企业在职职工纳入本企业自主评价范围。


  2.参加行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行业成员单位的在职职工,且需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


  3.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初级工和中级工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由评价实施单位自主确定;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仍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别优秀的参评人员在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时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其从事本职业工种的时间不得少于8年,破格申报名单须报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可。


  四、评价实施步骤


  (一)申报成为评价实施单位程序。符合开展自主评价基本条件并有意愿成为评价实施单位的,应先填写《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见附件1),并制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见附件2)。


  1.申报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其《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须报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实施;当地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报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


  2.申报开展行业自主评价或大型企业要将本行业同类企业纳入本企业自主评价范围的,其《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须经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报同级人社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自主评价应符合程序。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结合企业(行业)实际,组织实施。


  1.建立专门机构。成立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下设专门考评组,考评组承担自主评价的具体工作。


  2.制定评价标准。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和企业操作要求,组织专家制定本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的标准。


  3.组织开展评价。根据实施方案公布实施计划、开展报名、审核资料、名单公示等组织工作。


  为确保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质量,参加自主评价企业应适当控制不同职业资格等级人员的结构比例,其中当年新增的高级技师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上年新增技师人数的20%。


  4.评价结果确认。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在评价结束后15日内,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结果报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当地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报所在地人社部门。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手续。


  5.评审资料归档。企业(行业)实施自主评价的过程材料和参评个人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编制案卷类目并妥善保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主评价是我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推进工作。市人社局将成立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导协调小组,负责我市自主评价的统筹规划、推进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特有工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评价工作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学会),行业协会(学会)对行业特有工种实施自主评价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抓紧完成工作任务。


  (二)建立推进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将自主评价工作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分解落实计划;制定《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导手册》,加快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建立自主评价月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自主评价工作督查,将年度完成情况列为有关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评价实施单位可采取校企合作培养、“以师带徒”、技能竞赛等手段,实现评价工作与职工培训制度有机结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应积极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对自主评价工作机制健全、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评价实施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可按现有程序授予社会化鉴定相应资质,并在各级各类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职业技能竞赛承办、政府培训补贴项目资质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未按要求报备工作方案、未按本实施意见以及工作指导手册的要求实施评价或评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评价实施单位,其评价结果不予认可,严重的取消其自主评价资格。


  (三)建立服务机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自主评价的服务工作,建立与企业(行业)联系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进企业(行业)”活动,指导企业(行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评价工作方案;要加强对自主评价工作质量监督,对企业(行业)自主评价的工作流程、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和考评员队伍,做好自主评价信息统计填报工作;加快修订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工种)标准,为企业(行业)提供相关技术和咨询服务等支持。积极利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鉴定站(所)的优势资源,在评价标准制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发挥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作用,为企业(行业)提供培训和鉴定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


  (四)建立投入机制。各地用于高技能人才的专项资金和促进就业资金应重点保障自主评价工作的开展,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协调相关部门设立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专项资金,补贴评价实施单位对自主评价体系开发建设。参评对象参加评价实施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岗位技能培训,符合培训补贴条件且取得职业资格(含专项能力)证书的,评价实施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当年度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条件对自主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要给予减免。参加自主评价的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探索建立技能岗位津贴等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技能人才予以适当倾斜。


  (五)扩大宣传推广。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深入宣传企业重才、爱才、惜才和技能人才成长发展、创业创新的典型事迹,通过举办现场会、推介会等形式交流各地在开展自主评价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技术创新、爱岗敬业和岗位成长的职业价值观,激励广大技能人才为企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贡献力量。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


        2.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模版)


        3.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发展目标任务


        4.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进展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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