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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镇海区政府 发布于 2016/2/29 17:05:00 点击量: 2733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产业类别及适用范围

 

  1.文化创意产业的类别。本细则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是指信息服务、动漫游戏、影视传媒、设计服务、软件产业、艺术品业等产业。信息服务业主要是指信息系统集成、增值网络服务、数据库服务、咨询服务、电子出版和展览等产业;动漫游戏业主要是指动漫制作、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相关产业;影视传媒业主要是指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设计服务业主要是指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与城市色彩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软件产业主要是指开发软件产品和提供软件服务等产业;艺术品业主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篆刻、工艺美术以及拍卖等产业;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相关产业。

 

  2.适用范围。在本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企业中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3.本意见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须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加强财政税收政策扶持

 

  4.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安排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引导,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

 

  5.加大企业财政扶持力度。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自企业首次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6.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万元奖励;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突破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争取上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

 

  8.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大学科技园并租用园区内生产研发用房,经认定,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给予前3年房租全免优惠,入驻区内其他区域的,以在职员工人均15平方米为补助面积上限,给予前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房租补助。

 

  9.鼓励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对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或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实行“一企一策”。

 

  (三)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

 

  10.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会展的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举办全国性文化创意产业会展,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1.对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补助的,给予1:1配套补助,对企业申报专利权,按照《关于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

 

  12.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业。支持信息服务业资质提升,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40万元奖励。取得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乙级资质和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3.扶持原创动漫产品。鼓励拓展动漫衍生品市场,形成动漫产业链。我区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3000元奖励,最高限奖3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2000元奖励,最高限奖200万元;在市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奖励,最高限奖100万元;在区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300元奖励,最高限奖3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14.鼓励原创影视、出版作品。我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5.对获得市级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根据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重要奖励或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重要奖励或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6.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对于软件企业实施服务器托管业务的,经认定,给予每年托管费用30%的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综合素质,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扩大规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软件产品取得认定证书或获得著作权登记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强化文化创意产业服务保障

 

  17.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和产业带建设。加强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核心基地建设,建立镇海区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次性给予园区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鼓励各镇(街道)通过整合房地资源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年度引进的创意产业项目成效,给予一定补助。对被评定为国家、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8.加大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对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快引进,并优先享受住房等人才政策。

 

  19.加强创意人才培训。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经认定,每培训一名合格学员在我区创业或与我区文化创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基地500元/人的补助。鼓励企业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培训,经认定,凭相关证书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每人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20.设立文化创意奖,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附则

 

  21.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兑现时需签订承诺书),并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认定,非正常情况下,经营期未满5年的,其享受的政策奖励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予以全额追缴;同时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补助、奖励、考核等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联合发文公布。

 

  22.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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