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企服要闻

江东区星级骨干企业评定奖励办法
发布于 2016/4/13 13:45:00 点击量: 2417

 

为进一步发挥骨干企业对全区经济发展的引导示范和转型升级排头兵作用,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营造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江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和统计隶属关系在江东的各类企业。 

二、评定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生产。

(二)产业与业态符合现代化核心城区经济发展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企业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管理水平、产品(服务)质量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四)上年经营业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年产品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纳税在2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含本数,下同);生产基地全部在外且当年纳税在1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原工业骨干企业生产基地外迁后在江东设立且当年纳税在35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

2.建筑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纳税在13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土木工程、基础设施等其他总承包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在3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

3.房地产业。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住宅为主的项目单位除外);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在35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

4.金融服务业。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所得税在800万元以上的银行,或年纳税超亿元的银行;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所得税在350万元以上的保险、证券、期货等非银行金融企业。

5.航运物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在350万元以上的航运物流企业。

6.文化产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新闻出版发行和广电影视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纳税在25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和文化传输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纳税在150万元以上的会展和文化艺术服务企业。

7.专业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律师、会计师、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业企业。

8.现代商贸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5亿元以上、纳税在450万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或年纳税在900万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在4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年市场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纳税在65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

9.其他。年纳税在250万元以上、区实得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获得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工业、商贸流通、开放型、文化产业等综合荣誉的企业。

三、评级标准

五星级:纳税在5000万元以上、区实得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星级: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区实得收入6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星级: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区实得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星级:纳税在500万元以上、区实得收入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一星级:符合星级骨干企业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基地在外企业的星级评定按上述评级标准减半执行。对达到星级骨干企业评定标准的,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区政府同意,可在评定星级基础上给予晋级: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年R&D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6%;新获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商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3年以上、营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增幅连续两年在30%以上或上年营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增幅在80%以上的企业。

(三)上年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四)企业投资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在5个以上且在江东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

(五)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宾馆、市场),被评为市级以上节能减排先进、节能降耗标杆。

(六)生产的同类(种)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3位。

(七)在江东区建设并管理城市综合体项目的企业。

(八)上年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招商选资或促进城市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四、奖励办法

对获得不同星级的骨干企业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江东区骨干企业”称号,并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五星级10万元、四星级8万元、三星级6万元、二星级4万元、一星级2万元。

五、评定程序 

星级骨干企业评定一年一次。企业根据上年实绩向主管街道、部门申报,并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街道、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经合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六、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涉及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纳税、区实得收入以财政统计口径为准。 

(二)本办法涉及的各类经济指标以会计年度核算为准。集团公司或对其他关联企业具有控股(控制)关系的企业,其经济指标以在江东区纳税的所有公司的合并数为准。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江东区星级骨干企业评定奖励办法》(东党办〔2011〕83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