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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科技局2016年度北仑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北仑区科技局 发布于 2016/4/13 17:22:00 点击量: 27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13〕63号)精神,加快北仑区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北仑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通过2-3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 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认定一次,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以本区地域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为主体,提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行业龙头企业高水平应用型专家,共同组建既有学科前沿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性科技创新团队。

   第六条 创新团队以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依托,其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着眼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对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科技惠民等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的应用型研究和产业化研究,或对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第七条 创新团队所从事的研究在国内同行中达到领先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或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

   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具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具有可行的项目研发实施和人才培养计划,周期内有明确的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目标。非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具有实现产业化的初步商业计划书。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学术道德,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近五年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或主持过副省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第二层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为主持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担任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等。

   第九条 创新团队需具有合理的人才规模,研究型、应用型人才搭配得当,能围绕同一技术领域进行“产学研”紧密结合研究的能力。团队成员学风正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良行为,是在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1/2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2人,其中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

   第二层次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1/3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8人,其中4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

   第三章申报推荐

   第十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申报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申报实行书面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建设方案合订成册。由依托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对所属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推荐,报送区科技局。

   第四章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答辩与评审,产生北仑区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北仑区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与区科技局签订《北仑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任务书》,作为支持、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为认定的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区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团队科研基础与条件运行状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人才引进与培养、知识产权、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产业化、经费使用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等。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运行评价机制。创新团队支持周期内,区科技局依据《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动态检查和评估。

   对连续2年不能完成《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规定指标的团队将终止项目,并收回结余的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建设周期内,团队成员前3位有发生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依托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团队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六章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单位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报,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程序进行复评。

   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预算审核通过后,要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预算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区科技局同意。

   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由区科技局审核。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项目的资助,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创新团队必须与区科技局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给予第一层次创新团队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给予第二层次创新团队50万元,资金按照协议书约定,按照项目进展完成相关具体指标,分期发放30%和30%的支持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剩余40%支持资金。

   创新团队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能力建设和从事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经费使用严格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项目完成,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3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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