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或高新区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或宁波市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高新区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或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高新办〔2011〕16号)规定,原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现通过积分落户已取得高新区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
4.须在市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或赠与的应当计算在内)。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其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该申请人与其配偶的父母在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不得超过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