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县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第一、二完成人),多次完成县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获得县级以上科技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以被推荐人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而且可直接为企业年增加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利润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