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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人才资助经费。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人才,视为“3315计划”创业创新人才当然人选,对国家、省奖励资助经费给予1∶1配套资助,已享受市级一次性100万元人才资助经费的,视作配套。“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及成员享受团队政策后通过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给予国家“千人计划”人才1∶1配套资助,省“千人计划”人才减半配套资助。3315计划”人才创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根据销售、税收等指标,5年内发展成长较快、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经费。
住房保障:国家“千人计划”人才、“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落户后,一般由落户地、用人单位安排一套过渡性人才公寓,可视情减免租金。过渡性人才公寓居住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3315计划”人才(含团队带头人)在甬购买住房的,在“3315计划”经费资助基础上,再给予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一次性50万元购房补贴,市“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市“3315计划”人才一次性30万元购房补贴。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已享受市县两级及用人单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或实物分房等政策的,购房补贴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
宁波市3315计划创业人才资助
长期有效
单位: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联系人:杜愚、郑高平
联系电话:55882159、55882158
行业目录:全行业
大型,中型,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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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才在国(境)外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一般应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管理、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创业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一流水平,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属于填补我市研究领域技术空白、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方向的,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创业人才为所在公司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创业人才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创业人才创办的公司须承诺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搬离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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