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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宁波市引进共建研究院所资助
实施主体
宁波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 ;
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

无偿资助:
1、引进共建研究院所在建设周期内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经专家论证后, 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照20%和3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奉化、宁海、象山三个县(市)的补助比例为30%和40%。
2、建设周期内,采取租赁科研、办公用房的,其直接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租赁经费,根据实际需求和专家论证情况, 由市本级财政按2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奉化、宁海、象山三个县(市)的补助比例为30%。
3、建设周期内,采取先租赁后建设科研、办公用房的,先期租赁补助经费视同建设补助经费,相应核减。
4、市政府主导引进共建的,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等教育发展、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院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5、 对已受资助的引进共建研究院所,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其用于科研设备购置部分经费,视同补助,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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