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4、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5、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在国(境)外的展演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国(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6、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作品在国(境)内外的展览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7、已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以相同艺术品种再次申报本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是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或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舞台剧和作品,尚未通过结项验收前,不得申报传播交流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