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鼓励艺术创作单位与艺术教育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项目。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7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4、已获得“2014年度、2015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得以相同艺术品种再次申报本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但是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的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或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