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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宁波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综合政策(新上规企业)
实施主体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服务小组 ;宁波市财政局企业服务小组
优惠政策
2.创新

信息化: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项目,按实际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3.人力资源

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各类素质提升培训

4.市场

政府(国有)采购: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小升规”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

5.管理

管理咨询: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管理咨询优秀企业

6.资源能源

×淘汰落后【划入监督管理】:新腾出用能空间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最高200万元。

土地场所

用地供地:安排5%新增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小微企业发展,新建标准厂房优先保障

税费减免

其他成本负担:2014年底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财政扶持

财政奖励:对首次上规模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减轻税负

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批准,第一年减按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批准,第一年减按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其他税: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各县(市)区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社保

社保费:1、企业缴纳部分减征1个月连续三年;2、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企业部分50%补贴,最长三年

政府性基金

水利基金: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地税审核批准,当年减半征收,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展览展销

国内展销:中博会或APEC技展会我市的展位优先提供,并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国际展销: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境内重点涉外展会的摊位费给予支持

咨询电话:8718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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