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批准,第一年减按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批准,第一年减按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其他税: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各县(市)区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