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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23 11:08:00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树立质量标杆,推进质量发展,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以及省、市政府关于质量强省、质量强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坚持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每一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委由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七条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批准鄞州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鄞州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二)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评审组长从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专家库中选取;
  (四)向评审委报告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五)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六)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七)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4名以上(含4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茅,技术、服务、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现技术跨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已获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再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发放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填写《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镇(乡)、街道或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审查。经评审委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初选公示。评审委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以后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鄞州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区财政纳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要参与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申报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获得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获得鄞州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参与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鄞州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