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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税收减免新政 企业可获40%税收返还

发布于 2014/4/2 14:43:01 点击量: 3744

 

    宁波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26条新政内容涉及清费减税、扩大投资、调整结构、科技创新、要素保障、营造氛围等六个方面。尤其令人关注的是,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非常大,意见规定从今年起的4年内,小型微型企业超出国家规定应纳税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强税费减免力度

 

  为帮助企业应对当前的经营困难,根据该文件,宁波将尤其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意见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宁波雪龙集团是受益企业之一。这家有着380名员工的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年产值接近6亿元,占据了中国汽车风扇36%的市场份额。目前,该公司正在谋求上市,按照这次出台的政策,企业因资产重组、债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近一千万元新增税收将得到大幅减免。

  该公司副总经理胡惠祥对此表示,从新政的政策来看,地方留成部分有将近40%的税收政策上可以补助返回给企业,“从我们企业来说,可以有将近400万到500万的资金可以返回给企业,进行再生产投入。”

 

  不仅如此,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宁波将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收费

 

  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宁波市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007亿元,同比增长1.5%。1至5月,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实现工业利税总额、利润总额376亿元、170亿元,分别同比下降25.1%和39.1%。宁波此番出台意见,为的就是稳住经济发展,并促进调整经济结构的步伐。

 

  除税收优惠政策外,文件还提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等。

 

  意见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据悉,为了加强工业有效投资,宁波市将整合现有政策和创新扶持举措,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入,其中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的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同时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鼓励扩大科技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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