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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会商纪要
划型有标准 轻负惠政何需“身份证” 甬企服办协(2012)2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企服办 发布于 2012/4/27 0:00:00 点击量: 1515

 

    4月23日下午,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企业服务难题会商会议,专题研究小微企业认定工作。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统计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税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工商局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近期很多小微企业向市8718平台反映,为发展实体经济,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但我市一些小微企业到市有关部门申请兑现政策时,少数部门以小微企业需要认定材料为由,未能让小微企业及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影响了政策的落实。

    会议认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开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各行业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财税局、人力社保局、工商局和宁波国税局在落实执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时,也相应制定了企业划型标准和认定办法,不存在小微企业难以认定的问题。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对我市小微企业的身份认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以宁波市企服办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我市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二是我市有关部门、单位兑现有关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时,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对照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无需再加以确认。我市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确认材料。企业对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性负责。

  三是我市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性有持质疑的或对企业划分不能确定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向宁波市统计局予以确认。

  四是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相应企业划型标准的,也可参照执行。

  五是各县(市)区确认小微企业划型时,可参照本纪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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